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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463号
原告:韦振立,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内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冠锋工业园2栋1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彬。
被告:陈德彬,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韦振立诉被告深圳市内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德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08××××.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韦振立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振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韦振立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韦振立。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书记员 郝彦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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