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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从锐与深圳市时速表业有限公司揭秋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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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99号

原告:阮从锐,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速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二巷1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37。

法定代表人:揭秋梅。

被告:揭秋梅,女,汉族,199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从锐诉被告深圳市时速表业有限公司、揭秋梅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晓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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