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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99号
原告:阮从锐,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速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二巷1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37。
法定代表人:揭秋梅。
被告:揭秋梅,女,汉族,199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从锐诉被告深圳市时速表业有限公司、揭秋梅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晓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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