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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3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97201-000-11-18-9。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车百靓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N15区幸福海岸花园11栋B座1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旺明。×××02U
法定代表人:邓旺明。。
法定代表人:邓旺明。
上诉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车百靓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3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0元,由上诉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兰诗文审判员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雪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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