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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279号
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村航嘉工业园1#厂房四楼EF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5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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