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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916号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M。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凯威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社区大新路南三街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14。
法定代表人:黄炎辉,经理。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凯威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59××××.5)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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