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初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阿拉丁神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8。
法定代表人:孔德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凤,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4号29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N。
法定代表人:梁卫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挥,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阿拉丁神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3月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极云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准予两案合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荣凤、被告(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梁卫能、委托代理人李涵、徐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阿拉丁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开发启动费用人民币8万元;3、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4、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前款第2-4项合计人民币14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3月6日签订《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期限为三个月,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的45个工作日内交付前述软件。签约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被告至今尚未交付涉讼软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如前诉请,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反诉原告)阿拉丁公司答辩称:一、项目系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进展推延,被告一直依约开展工作并及时配合原告进度推进项目开发,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项目的具体需求由原告确定,且原告应提供项目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需求文档及所有前端设计图片源文件等)和按时付款等,合同附件一列明了开发任务及交付成果的阶段任务和里程等要求,其中第一阶段开发计划中特别注明原告应于指定日期前提供相关UI等文件。
合同签订后,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8万元项目启动费用,且该费用于合同签订后五日才支付,已经迟于合同约定时间,项目期限依约即已顺延。而合同签订后,原告持续变更开发设计需求,增加了后台设计等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并且持续对相关素材、资料、要求进行调整,原告不仅未按照合同附件一确定的计划时间及时向被告提供全部资料,而且在合同签订近三个月时仍然在变更设计素材和要求。被告在2017年5月即已经完成部分模块的第一阶段工作,但是由于原告要求开发的平台需要接入其他第三方技术服务(微博、微信、视频等),而原告因其自身原因一直未能如期协调该等第三方服务,致使被告必须等待原告相关业务进度才能开展后续工作。在此过程中,被告不但没有就工作量增加要求原告必须先确定增加费用,而且组织人员加班加点,以最高效率完成了第一阶段开发工作,并且对已完成部分均直接向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工作推进,相关工作成果也已由原告接收,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鉴于以上,正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直接导致项目整体开发工作不断延期,项目工作量因此不断增加且已远超合同范围。因此,项目系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推延,被告在此中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亦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被告已将项目推进至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而原告一直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原告已违反合同约定的在先履行义务,被告依法对合同的后续履行享有抗辩权且不构成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8万元项目启动费用,而在原告反复变更合同需求、延迟提供资料及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情况下,被告仍全力配合推动项目进展。2017年7月,原告已全面接收被告提交的全部第一阶段工作成果,项目逐步全面进入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工作,原告亦已经通过相关系统已经开始不断向被告提出有关交互优化、内部联调测试等第二、三阶段工作要求和反馈。被告在此期间多次要求原告尽快依约支付第二期项目费用,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项目后续开发工作进度。但原告却不断推脱和拖延支付费用,不但无视被告在增加开发工作量费用方面的优惠让步、在项目开发中的积极配合与大量付出,并且不断提出要等项目全部验收之后才支付后续费用的要求,甚至无视自身不断变更需求的事实将项目逾期责任反加诸于被告,强行要求被告自行垫资开展后续开发工作。对于原告此等无视事实、超出合同约定的无理要求,被告无法配合和接受。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项目进入第二阶段之前即有义务向被告支付第二期款项,但是原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对后续工作的开展依法享有履行先履行抗辩权,被告有权拒绝原告关于继续履行的要求且不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不能成立。
反诉原告极云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开发费用¥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7年2月起,就开发“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洽谈,根据被反诉人提供的项目初步需求文件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3月6日签订了《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反诉人委托反诉人根据被反诉人最终提供的项目开发需求资料进行编写代码的软件开作。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反诉人应依约准时提供所有最终项目开发需求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需求文档及所有前端设计图片源文件等),及依约准时支付项目款项。双方约定项目总费用为20万元,被反诉人分三期支付给反诉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8万元,反诉人完成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第一阶段开发工作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8万元,反诉人将所有功能开发完毕并经验收完成后上线运营5个工作日内支付4万元;合同第四条第11点约定:由于被反诉人和第三方原因造成逾期,不计入乙方责任,并可顺延验收时间。合同第八条约定: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附件一列明了开发任务及交付成果的阶段任务和里程等,其中第一阶段开发计划中特别注明被反诉人应于指定日期前提供相关UI成果等,第二阶段任务内容为数据联调、交互优化工作,第三阶段任务内容为内部测试联调、上线试运营工作。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仅向反诉人支付了第一笔8万元项目启动费用,且该费用于合同签订后五日才支付,己经迟于合同约定支付时间,项目期限依约即己顺延。而此后被反诉人不断变更相关开发设计需求,增加了合同约定外的开发需求(例如:阿拉丁社交平台后台系统),也未能及时履行合同附件一相关责任(例如:提供项目需求文档及UI设计图片源文件等)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协调工作。因被反诉人原因,导致工作量大幅增加和调整,反诉人也无法及时开展编写代码工作。然而反诉人亦积极配合被反诉人推进项目,期间不但没有就工作量增加要求被反诉人增加开发费用,而且组织人员加班加点,以最高效率进行开发并直接将项目推进至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被反诉人全面接收反诉人提交的全部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后,项目己全面进入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工作。经双方内部多次联调测试后,反诉人于2017年7月起将项目部署到公网服务器进行第二、三阶段的工作,被反诉人亦己经通过相关系统(禅道项目管理系统)开始不断向反诉人提出各类功能测试、交互优化、内部联调测试、数据联调等第二、三阶段工作要求和反馈。反诉人在此期间多次要求被反诉人尽快依约支付第二期项目费用,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项目后续开发工作进度。项目系因被反诉人自身原因而延期,反诉人己经依法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工作且己经开展第二阶段甚至第三阶段工作,而被反诉人拖欠费用、拒不支付的行为己经严重违约,反诉人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因被反诉人就涉案争议己经提起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反诉人特向贵院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阿拉丁公司答辩称:一、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但基于反诉原告极云公司违约而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6日签订前述合同,根据合同第五条第7款和第四条第7款、第10款之约定,反诉原告极云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的45个工作日内交付涉讼软件,以答辩人支付的首笔开发启动费用起计算;逾期达到15个工作日内,答辩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反诉原告极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答辩人业于2018年3月11日支付首笔开发启动费用,反诉原告极云公司亦应在2018年3月11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交付涉讼软件。反诉原告极云公司所称的答辩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1)答辩人提供开发需求文档的内容和时间均是经反诉原告极云公司确认且充分协商的。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答辩人履行提供开发需求文档之义务,而按反诉原告极云公司提供的证据16微信聊天记录(托迪橙:被告代表;守谦:原告代表),能够充分反映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其对于答辩人提供文档的内容和时间均是确认、接收并且从未提出过异议的。(2)合同未约定反诉原告极云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反诉原告极云公司主张提出解除合同,但并没有具体的合同依据。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其无合同或法律依据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二、反诉原告极云公司主张支付第二期开发费用80000元的条件不成就。双方签订的涉讼合同约定第二期开发费用的支付条件为反诉原告极云公司开发完成第一阶段的开发任务并且经答辩人验收完成。然而,答辩人经多次催促反诉原告极云公司要把控好开发进度,其却多次自行承诺的测试日期一再延迟。从反诉原告极云公司提供的证据16微信聊天记录(托迪橙:被告代表;守谦:原告代表),能够充分反映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于2017年7月6日反诉原告极云公司主动提出并经答辩人同意的,变更付款条件为系统全部测试通过并且修正PRD和UI标准上不符合要求,经过一个月观察期。反诉原告极云公司作为开发方,应对其合同项下系统软件的开发、调试以及交付等义务的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更充分反映了其至今尚未交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诉原告无权要求违约金。反诉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讼费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请求贵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证据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签订的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原被告于2017年3月6日签订《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阿拉丁公司为合同甲方,极云公司为合同乙方。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7月6日);第四条第7款约定,开发周期应以甲方支付给乙方首期开发启动费用后为计算开始;第五条第7款约定项目交付日期于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被告有义务在原告支付8万元起的45个工作日内交付。
关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甲方提交项目详细的需求文档及所有的前端设计图片源文件,以书面形式确认每项工作的要求和完成时间,以便乙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工作质量。
关于验收方式及标准。该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验收内容为:本合同附件一中双方所确认的功能;验收方式为系统完成开发后交付甲方试运行一个月内并确认功能符合附件中所述需求内容、附件一第三条、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在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时均要通知原告验收。
关于合同报酬、费用及付款条件。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乙方有义务在额外费用发生前五个工作日知会甲方,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才予以执行实行,于项目结束后统一结算,合同总报酬为20万元,如有增加的费用需提前征得原告同意。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的开发启动费用,即合同款项的40%,共计人民币捌万元;乙方完成本合同个附件一所列的第一阶段开发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该款项的40%,共计人民币八万元整。
合同附件约定第一阶段的开发任务包括两项:社交开发计划和教学平台开发计划。社交开发计划的完成时间为2017年3月3日-3月31日,包括产品及业务讲解、首页、个人主页等,其中设置、话题在3月11日前出UI成果;话题和素材库等3月19日前出UI成果。教学平台开发计划的时间为3月3日至4月5日,包括教师端产品及业务讲解。其中教师端的开发在3月11日前交付完整UI结果,学生端在3月18日前交付完整UI结果。庭审双方均不否认,上述所称UI成果由阿拉丁公司提供,包括文档与图片源。第二阶段任务包括前端 API数据联调和业务细节、交互优化。第三阶段为内部测试联调和上线试运营。
关于单方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该合同第四条第10款(乙方若未于项目验收日期按时交付成果,逾五工作天,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5%;逾十工作天,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20%;逾十五工作天,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并要求乙方偿还甲方已支付及衍生费用)、第六条第1款(在项目开发期间内,如因乙方未按合同执行项目进程交付内容并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项目延长1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根据项目执行状况的评估来决定项目是否终止或继续,且有权追还之前已付项目款项)。第八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终止本合同;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该方违反本合同的事实,违约方应该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非违约方因此实际承受或导致的所有直接损失、法律责任、违约金或相关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20%。共计人民币4万元。
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一)关于付款情况。原告极云公司在2017年3月11日通过案外人王一冰付款捌万元作为启动费用。双方均认可以下事实:第一,根据合同附件,第一阶段开发任务的实际起算时间从2017年3月11日至4月13日。第二,双方均确认通过微信和邮件对项目完成进度进行沟通,并认可对方提交的微信、邮件记录的真实性。第三,第一阶段开发任务的款项没有支付。
(二)关于阿拉丁公司与极云公司对开发需求确定的事实。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极云公司是否完成符合合同附件要求的第一阶段开发任务,阿拉丁公司提交了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确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确认梁烜丞(托迪橙,阿橙)作为其项目组成员与阿拉丁公司沟通,但认为聊天记录不完整。
《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所开发的软件符合甲方呈乙方的书面要求及各项技术指标。但原告(反诉被告)阿拉丁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极云公司提交书面要求,其称书面要求通过邮件提交,但因人员离职没有提交证据。阿拉丁公司认为极云公司提交的邮件证据可以证明阿拉丁公司已提交书面要求。
极云公司提交的邮件显示:
阿拉丁公司依据合同第一次提出开发需求的时间为:2017年3月7日,原告提供教育平台网站结构,首次明确教育平台开发需求。2017年3月7日,原告发送阿拉丁社交平台开发相关资料邮件,明确社交平台开发有关需求。2017年3月8日,原告发送ALD平台前端技术的沟通文件,提出整体的技术依据。
从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持续发送有关需求变更或补充邮件,其中:
1、教育平台网站结构,总共进行了20次变更,2017年3月9日,3月13日,3月14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20日,3月23日,3月28日,3月29日,3月31日有两份邮件变更,4月1日有四份邮件变更,5月5日、5月12日、5月15日有两份邮件变更,5月26日发送最后一次平台网站结构要求。
3月7日原告第一次发送教育平台开发需求,对教育平台网站结构进行了明确。(1)3月9日进行了变更,对教育平台下面具体页面需求进行了细化和调整,阿拉丁公司于3月7日提出的需求中未包含3月9日的具体细节需求。(2)3月13日,原告明确了教育平台设计规范和通用规则。(3)3月14日,对于教育平台具体页面开发设计要求的变更和明确,涉及班级列表页面和班级页面。(4)3月17日,对3月7日、3月9日需求的进一步变更和细化。(5)3月18日,是对教育平台文件出入上传规则的变更,变更的是3月13日的邮件内容。对前述3月7日、3月9日需求的调整和补充。(6)3月20日,阿拉丁公司发送教育平台学生端的需求和完整UI成果,对前期邮件提出的需求进一步调整和补充。(7)3月23日,提出教育平台行政端的设计需求,是对3月7日邮件需求的进一步变更和细化。(8)3月28日,是XE教育平台行政端行政管理页面的需求,明确对3月23日邮件的变更,标明原1.0版本作废。(9)3月29日,对教育平台的ICON的PNG格式的细化。(10)3月31日(两份邮件),对教育平台的ICON的PNG格式的细化。(11)4月1日(四份邮件),其中第一份是教育平台G3顶栏菜单及其他共有功能PR更新,针对3月7日、3月9日的邮件的修改。第二份G5教育平台、班级不同状态在老师端和学生端的影响,对2017年3月7日、3月20日邮件的补充和变更。G6教育平台、加载和分页规则;课程页面和XE行政管理页面UI更新。(12)5月5日,是T6教育平台老师端课间创建页面和新增UI设计图、PRD修改。(13)5月12日,阿拉丁公司在邮件确定行政端管理员操作时班级和老师的逻辑关系。(14)5月15日(两份邮件),阿拉丁公司在邮件中提出T6课间创作页面,砍掉互动弹窗和编辑预览需求。该要求修改了5月5日邮件的需求内容,直接删除了其中一部分功能。5月15日第二封邮件记载,对于教育平台涂鸦笔记功能,阿拉丁公司与极云公司重新进行了讨论和变更。邮件记载双方确认2017年5月16日阿拉丁社交平台开始测试,极云公司需搭建好服务器。邮件以表格形式确认了两个平台的开发进度。该内容说明极云公司开发的教育平台的进度已经可以开始测试。(15)5月26日,是教育平台行政端对“添加各类用户的需求有修改。”该份邮件是对前述邮件确定的相关需求和规则的变更。
2、社交平台开发计划。首次提出需求是2017年3月7日,邮件名为阿拉丁社交平台开发相关资料,是对设计的前、后台需求及部分UI成果提出要求。邮件显示总共社交平台开发计划提出了17次变更。(1)2017年3月8日,邮件名称为阿拉丁社交平台UI最新版,是对UI的补充说明。(2)2017年3月9日,阿拉丁社交平台素材库逻辑,是新增素材库使用逻辑的要求。(3)2017年3月10日,阿拉丁设计平台话题 设置模块UI,该份邮件中明确了阿拉丁公司在该日交付的UI界面话题模块和设置模块的全部相关UI定稿,社交平台未交付UI(社交模块和素材库模块)将在2017年3月19日之前定稿交付。(4)2017年3月13日,详见第72页,阿拉丁社交平台设计规范。(5)2017年3月18日,邮件名称为阿拉丁社交平台素材库 社区设计稿 问答功能逻辑。附件提供了新的社区UI内容。(6)2017年3月20日邮件,是阿拉丁平台报错页面,要求使用统一的报错页面。(7)2017年3月21日,邮件名称为阿拉丁平台报错页面(新),是对3月20日邮件的变更。(8)2017年3月29日,阿拉丁社交平台逻辑补充合集,邮件明确写明新增内容。(9)2017年3月30日,名称为LAZYLOAD设计,是对使用图片样式的调整,是对2017年3月7日、3月8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8日邮件的变更。(10)2017年3月31日(两份邮件),一份为社交平台ICONPNG压缩版(以此为准),一份为社交平台ICON合集PNG AI,对文件使用的速裁文件压缩的要求,是对2017年3月7日、3月8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8日邮件的变更。
阿拉丁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上述邮件内容的真实性。
(三)关于极云公司研发进度的事实。极云公司主张2017年7月11日之前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开发任务。阿拉丁公司认为平台在2017年5月16日未测试,实际测试延迟到2017年6月28日。阿拉丁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5月11日双方同意使用禅道系统作为测试程序使用的bug反馈系统。作为系统bug测试工具,只有在研发平台服务器可以打开时,禅道测试系统才能反馈研发平台bug。
极云公司认为,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的研发任务并已经开始第三阶段的测试工作。为支持其主张,极云公司提供的双方往来邮件显示,2017年7月11日和13日,阿拉丁公司发送的邮件反馈“插入图片时”报错,以及“新增账号不应该具备浏览【账号管理】模块权限”。该部分内容属于第二阶段的细节优化。
针对第三阶段任务,极云公司认为,根据合同附件的内容,测试和上线均属于第三阶段的开发任务。极云公司提供了其自行下载打印的禅道系统反馈页面记录,阿拉丁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其真实性。极云公司确认没有证据显示其主张的5月16日进行的平台测试有反馈结果。其提供了自行下载的系统放置在官网服务器上产生的记录,2017年7月17日在官网服务器上就已经有系统运行的记录。阿拉丁公司确认极云公司提供账号和密码,阿拉丁公司可以登录官网。
阿拉丁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7月10日,阿拉丁公司询问是否能测试?极云公司提供了网址,并称会在后台监测禅道系统,且后台已经更新同步到测试,阿拉丁公司可以验收功能。2017年7月17日,极云公司称测试服务器快过期了,本地测试继续。2017年7月19日,阿拉丁公司询问“今天全模块何时上线?”极云公司答复:“今晚公布前台和后台网址”。2017年7月23日聊天记录显示阿拉丁公司询问极云公司阿橙,“测试站又变成你们自己的网站了?”,并在微信聊天记录上截屏发送了网站图片。此后极云公司关闭测试站。2017年8月14日,阿拉丁公司提出测试站无法登录。
庭审中,极云公司称http://ala.tiptopcloud.com网址为后台管理网址,阿拉丁公司确认http://alback.tiptopcloud.com是合同项下委托被告开发的网站,但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极云公司未交付,不能登陆,实际上阿拉丁公司现在并未任何网址。阿拉丁公司称http://alback.tiptopcloud.com属于前台网址,即社交和教育平台网址。当庭登录http://ala.tiptopcloud.com,被告法定代表人梁卫能输入账号136××××1670后,进入首页,点击栏目学习,可以看到平台中有班级、课件、社交圈等栏目,打开老师身份有学生、老师身份,可以切换身份。点击老师身份,切换行政端,出现班级、名称、班级管理、学员管理等项目栏。其中代班老师温婕一、温婕二、温婕三、美丽、谭LIA。对于在该页面出现的LOGO,阿拉丁公司确认为其公司标识。
关于极云公司的研发起始时间。阿拉丁公司认为在其收到款项之后应当开始。极云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第四条第十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起算的时间应当从原告所有需求文档确定(最后提交文档之日)起计算。
原告(反诉被告)阿拉丁公司主张双方已实质性修改了项目付款条件,提供的证据为在2017年7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托迪橙在微信中回复:“反正我们这边已经承诺全部让你们通过测试才收二期4成。”极云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以上事实,有合同、转账凭证、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阿拉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极云公司签订的《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没有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真实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极云公司的开发时间从何时起算。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周期应以甲方支付给乙方首期开发启动费用后为计算开始;根据合同附件,第一阶段开发时间截止为2017年4月5日。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阿拉丁公司于2017年3月11日实际支付启动费用八万元。作为网络教育平台的开发,依照合同约定,极云公司作为被委托方的研发必须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在委托方的需求不能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其研发的各项参数和指标均无法确定,软件代码的编写也需随时修订。根据合同附件的内容,阿拉丁公司本应在2017年4月5日应当完成第一阶段所有的UI成果需求并提交给极云公司,双方往来邮件证明阿拉丁公司对第一阶段的社交开发平台和教学平台多次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邮件显示阿拉丁最后一次提交对第一阶段教学平台开发任务的修订意见为2017年5月26日,对社交平台的需求的最终确定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故本院认为,极云公司对第一阶段的研发任务的计算时间因委托方需求的延迟提交而相应推迟。根据合同第五条第7款的约定,极云公司的实际研发时间应该截止至2017年7月11日。
二、极云公司研发进程如何确定。从双方提交的往来邮件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同意用禅道系统对研发项目的问题进行测试。阿拉丁公司2017年7月11日和13日发送的邮件以及2017年7-8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已经在讨论具体的测试时间、测试环境。阿拉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17年7月2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已经有测试站,但网址更改为极云公司的网站。根据合同附件,第二阶段任务包括前端 API数据联调和业务细节、交互优化;第三阶段为内部测试联调和上线试运营。双方在2017年7月10日至8月的邮件和微信聊天记录讨论的均是业务细节和交互优化问题,属于合同附件约定的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研发任务,即细节优化和测试、上线问题。而阿拉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极云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任务。从双方往来邮件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推定,如果阿拉丁公司不认可极云公司完成第一阶段任务,不会继续讨论第二、第三阶段的优化和上线测试。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验收方式为:系统完成开发后交付甲方(阿拉丁公司)试运行一个月内并确认功能符合附件中所述需求内容。阿拉丁公司称其未签订项目验收确认书即表明不认可极云公司第一阶段开发任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本院确认被告(反诉原告)的主张,阿拉丁公司已验收完成极云公司第一阶段开发任务。
三、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阿拉丁公司主张根据微信聊天内容,双方已实际更改项目付款条件。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重要的意思行为表示。本案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形式予以确认。而阿拉丁公司所称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人托迪橙,仅仅是极云公司项目参与沟通人员,没有证据证明极云公司授权托迪橙有权代表公司变更合同履行条款。阿拉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阿拉丁公司未能在极云公司完成合同附件第一阶段任务后,依照合同向其支付合同款项的40%(八万元)已构成违约。阿拉丁公司应当向极云公司支付该笔研发费用。
合同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终止本合同;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该方违反本合同的事实,违约方应该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非违约方因此实际承受或导致的所有直接损失、法律责任、违约金或相关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20%。共计人民币4万元。本院认为,阿拉丁公司已实际支付项目启动费用人民币八万元,故其在第一阶段开发任务完成后未按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极云公司主张的四万元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鉴于阿拉丁确延期支付货款,构成部分违约,故本院酌情确定阿拉丁公司应当向极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条件,故对双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阿拉丁神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阿拉丁神灯美业教育社交平台开发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阿拉丁神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费用八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阿拉丁神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两万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阿拉丁神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000元,反诉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阿拉丁神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雪娇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