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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108号之一
原告:王新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仟瑞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马山头社区第三工业区51栋3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W。
法定代表人:利俊宪,总经理。
被告:利俊宪,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深圳市。
原告王新军与被告深圳市仟瑞格科技有限公司、利俊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5××××.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新军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军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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