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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军与深圳市仟瑞格科技有限公司利俊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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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108号之一

原告:王新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仟瑞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马山头社区第三工业区51栋3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W。

法定代表人:利俊宪,总经理。

被告:利俊宪,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深圳市。

原告王新军与被告深圳市仟瑞格科技有限公司、利俊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5××××.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新军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军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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