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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3183-23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八戒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成,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八戒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1545-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八戒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三案的上诉请求均为驳回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事实如下:1、被上诉人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上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GettyImages,Inc.和被上诉人享有本案涉案图片的著作权;3、被上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涉案图片未过保护期;4、上诉人没有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5、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
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口头答辩,也并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三案的原审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侵权图片,关闭“8只小猪看世界”(微信号:×××)侵权微信公众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人民币7000元、维权律师费每案人民币3000元,共计每案人民币1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出具《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根据《授权确认书》,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已指定原告担任该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GettyImages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且,原告有权授权(经GettyImages允许)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依据《授权确认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原告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的知识产权的侵权。《授权确认书》附件A中包括了Photolibrary、Iconica、TheImageBank等品牌。上述《授权确认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
××网站上展示有(23183号案件)编号为VCG41128242946、品牌为Photolibrary;(23184号案件)编号为VCG41sb10063175b-008、品牌为Iconica;(23185号案件)编号为VCG41AR3357-001、品牌为TheImageBank的图片。上述图片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及图片编号的水印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申明及基本信息,版权申明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基本信息处载有图片的编号、尺寸、规格、品牌、授权方式、版权所有等信息。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主办单位为原告。
原审原告提供的2016年11月25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表明深圳市八戒科技旅游有限公司在其“8只小猪看世界”(微信号:×××)微信公众号中以配图形式使用了涉案3张被控侵权图片。原审被告确认上述微信公众号由其认证并管理。
2017年1月17日,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主要内容:该公司系深圳A股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视觉中国”,原审原告系其全资子公司;为凸显和宣传“视觉中国”品牌,公司旗下企业经营时会使用“视觉中国”,故原审原告在其网站展示的摄影作品也标注了“视觉中国”水印,图片信息栏有“?视觉中国”字样,仅为突出品牌形象,我公司对上述网站的摄影作品不主张著作权,相关著作权由原审原告享有及行使。
2018年5月21日,原审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庭审时,原审被告仍未删除微信公众号“8只小猪看世界”以配图形式使用的编号为VCG41128242946、VCG41sb10063175b-008图片。原审原告另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每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三案中,原审原告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3张图片,上述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ttyimages”的标志,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声明,结合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确认书》、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在原审被告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Getty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审被告有关原审原告无法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且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
原审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原审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原审被告未经原审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8只小猪看世界”中以配图方式使用了涉案3张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将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予以删除,关于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关闭微信公众号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原审被告在使用涉案图片时未尽合理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审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原审被告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图片具体使用方式以及原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人民币350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10500元。原审原告诉请数额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三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八戒旅游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二、被告深圳市八戒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500元;三、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三案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或提出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三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以上诉人上诉请求的事项为审理范围。上诉人深圳市八戒旅游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与一审时提交的答辩意见是一致的,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三案的争议焦点为:一、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取得了Getty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三、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四、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一、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被上诉人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3张图片,上述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ttyimages”的标志,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声明,结合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确认书》、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且上诉人未提出相反证据足以反驳Getty公司的署名和版权声明,故本院确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均享有著作权。
二、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取得了Getty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书的授权内容,汉华易美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汉华易美公司的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Getty公司所拥有著作权的侵害的维权。综上,被上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三、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8只小猪看世界”直接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即将侵权摄影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实施了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上诉人的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图片具体使用方式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人民币350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10500元,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深圳市八戒旅游科技有限公司称金额过高,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八戒旅游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三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三案受理费共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八戒旅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兰诗文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妙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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