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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366号
原告:深圳市强流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9。
法定代表人:钱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品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K。
法定代表人:刘雄,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强流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品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01328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强流明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有效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强流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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