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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成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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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4586、4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成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总部路3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二期9号厂房四层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J。

法定代表人:何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鹏飞,广东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成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2237、2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8)粤0303民初22237、222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共50元(每案25元),减半收取25元(每案12.5元),由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每案50元),减半收取50元(每案25元),由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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