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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200号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婧婧,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多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公园路莲花山花木园22分场98B。
法定代表人:何鉴超。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多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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