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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026号
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必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繁路泉新源工业区3栋。
法定代表人:杨楚镇。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深圳市优必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43××××.6)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廖安章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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