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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莫成杰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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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一座西塔12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凡,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成杰,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上诉人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鸭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成杰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鸭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莫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莫成杰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软件不符合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验收标准中的第b、c和e项,PC端存在部分功能问题以及多次访问不了,手机APP存在部分功能问题以及闪退,系莫成杰长时间不使用软件造成,同时不按期付款,造成后期开发资金不足,并非鸭梨公司违约。

莫成杰辩称:对上诉理由不予确认。

莫成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莫成杰起诉请求:1.判令鸭梨公司向莫成杰退还网站平台制作费97750元及利息(以9775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7日计至2018年12月14日止共13155.4元);2.判令鸭梨公司向莫成杰支付公证费834元(含平台照相片费用)。原审诉讼过程中,莫成杰增加诉讼请求:解除莫成杰与鸭梨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及服务合同》。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鸭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产品的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等。2018年11月27日,该公司经核准将公司名称“广东鸭梨新媒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2016年3月3日,莫成杰作为甲方、鸭梨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网站建设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建设一个B2B商业网站(内含20个行业网站与PC和手机APP端,支持安卓、苹果手机下载)。

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提供专人莫成杰负责全程与乙方联络建设网站事宜。如有变更应提前告知乙方负责该项目的人员。2.提供建设网站的意见、方向及参考网站模板给乙方,未明确的内容由乙方自行设计及制作……3.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提供专人负责与甲方建设网站事宜……2.按甲方提供的《需求细化书》要求,进行网站的开发。3.在验收期内,甲方提出合理可行的要求下,进行修改与测试,但因修改与测试使得交付期限延期,不属于乙方违约情形(但因乙方原因造成除外)。4.负责网站的维护。维护与指导期为:交付使用日起2年。……

三、合作项目内容:1.由乙方承接甲方二十个平台网站和一个主站(含APP端和PC端)的全部版面设计、程序配置的源码编写录入以及测试培训等。2.乙方提供免费指导培训教会甲方三人以上使用操作及设计后台。3.其中以下四个与三个平台分别大致页面和功能相同(衣穿包、母婴超市、珠宝首饰、化妆品)(环境网、批发网、家具网)。4.平台除其他功能以外还需包含以下功能:(1)商家与消费者在线工具,(2)在线支付功能,(3)地图导航功能,(4)宝贝收藏功能,(5)站内商家风格布局设计及选用模板,(6)站内付费会员与普通会员区分功能,(7)普通商家上传铺料,(8)站内留言、建议功能,(9)商家网站平分、在线成交量显示功能等,(10)购物车,(11)手机APP下载,(12)电脑端下载,(13)每个平台网站带搜索框架,(14)站内商品价格高低选择,(15)平台商家具备自主上传视频功能。5.乙方负责设计开发平台程序支付手机和电脑端访问与下载……7.乙方在制作完成整个工程网站测试无误后须将网站的整体原始文件及数据整体全部打包交给甲方。乙方保证无泄漏且不以任何形式保存建设网站所有原始文件、数据及程序编码……8.乙方负责为甲方上传部分各行业普通商家资料及信息,后期指导甲方客服人员学会后台操作并提供长期后台支持辅导。9.乙方在制作过程中,甲方提出的细节修改或改进,乙方有责任执行。涉及特殊功能临时添加或二次开发,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在评估可行性后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因细节修改或改进使得交付期限延迟,不属于乙方违约情形(但由乙方原因引起修改除外)……11.服务期内免费使用空间服务器2年(不限容量、不限空间)。12.该项目PC端和手机端版权归甲方所有,平台涉及到技术侵权属于乙方公司负责。13.本合同没有提及的细节参照《需求细化书》。

四、项目的内容与价款:1.合同金额:平台网站建设总金额:168000元。2.付款方式:本合同总金额为168000元(不含税价),合同签订后,甲方第一期支付合同金额55000元作为定金。待第一期平台网站制作完成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再支付40000元作为进度款,用于第二期平台制作。待第二期平台制作完成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再付40000元作为进度款,用于第三期平台制作。待第三期平台制作完成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3000元作为进度款,用于第四期平台制作。以上付款方式为先付款后制作,如甲方不按以上方式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制作,并顺延工期。因甲方延迟付款原因使得项目延期交付,不属于乙方违约。……3.项目内容与进程:总共20个平台网站包含一个手机网站(及APP)与电脑网站的主站。第一期:主站(APP与电脑端)、穿衣包、附近商家、联婚会。第二期:环境网、珠宝首饰、化妆品、众筹网、菜市场。第三期:母婴超市、农产品、特价区、电器数码、饮食网、家居网。第四期:人才网、二手货、教育网、批发网、房产网、拍卖网。

五、网站验收:验收标准有以下几条:a.主页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网站布局及色调符合甲方要求。b.甲方可以正常使用网站内各项功能及模板。c.网络程序正常运营,不出差错且在任何一台计算机都能正常运行。d.交付使用二年后服务器由莫成杰负责配置购买,鸭梨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工作。e.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器的二年内,网站在任何功能与页面需能在正常网速约5秒内打开网页。

六、无偿售后无忧服务条款:……

七、整个平台建设交付使用工期为六个月,以定金到账后第二天起算。中途因甲方原因延期付款的,乙方则根据实际延期付款时间顺延交付期限(注:甲方在提供建站素材及版面验收确认需及时反馈,如因甲方单方面延误,乙方则相应顺延交付期限)。

八、整个平台网站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再涉及第二次功能开发、双方另行协商……

九、除本合同未约定条款外,按《需求细化书》,《需求细化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如乙方原因延期交付,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金额千分之1.5赔偿违约金。1.网站规定的有效期满,本合同自动失效……,2.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上述合同尾部有莫成杰签名,鸭梨公司授权代表签名及盖章。

同日,莫成杰与鸭梨公司就上述合同签署了《需求细化书》。该细化书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为“020综合型平台商城PC APP(安卓、IOS),项目开发周期为页面确认后的5个自然月。……

三、项目设计需求。包括公用、首页、商品、文章、商家展示、用户系统、会员中心(买家)、会员中心(卖家)等功能,上述功能具体内容包括公用,包括顶部菜单、020的综合性各行各业平台、顶部搜索及其他平台链接、导航、底部安全认证、版权信息及icp备案等功能。其中,公用中的“顶部菜单”功能描述为“顶部菜单包括,登录,注册,退出,我的订单(已付款、未付款),客户中心,帮助中心,网站导航。除帮助中心里的动态数据外其他全部为静态数据,不能增加,不能编辑及删除”;公用中的“顶部搜索及其他平台链接”功能描述为“顶部的搜索框可对网站的所有产品进行模糊搜索”;商品中的“商品详细”功能描述为“展示商品的详细内容,包括商品的图片、商品的名称、价格、规格、配送范围、快递费(可下拉选择)、支付方式、购买数量、推荐商品、商品详情、商品参数、商品评价、商家的最基本信息、收藏商品、点击购买或加入购物车”;会员中心(买家)中的“用户充值与支付”功能描述为“系统接入支付宝充值接口,可以选择银行直接调用支付宝的充值接口进行充值。支付功能:链接支付宝、银联、微信、网银等”;会员中心(买家)中的“我的收藏”功能描述为“搜藏显示收藏列表,列表包括,收藏名,收藏类型,收藏时间。可以点击收藏名称跳转到相应的商品或商家,收藏具备分页功能”;会员中心(买家)中的“个人资料管理”功能描述为“个人资料管理可以编辑用户的相关资料,包括用户昵称、性别、联系方式、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个人描述”。

四、部分参考项目前端需求。PC端参考网站:淘宝网,参考页面布局、图文展示说明;APP端参考网站:UC浏览器,页面布局、整体风格、扁平式风格;个别网约定、联婚会:有缘网,页面布局、整体风格、扁平式风格,加线下活动报名功能。其他没有约定的,按以下方案,或乙方自由设计。仅供网站参考设计风格及功能。

五、项目后端需求。包括管理中心、商品管理、用户管理、店铺管理、订单管理、内容管理、财务统计、系统管理等功能。其中,商品管理中的“商品评论”功能描述为“显示前台所有商品平台的评论列表,列表包括评论用户、被评论商品、评论内容、回复内容、评论时间和状态;评论列表带分页功能,不带搜索功能。通过列表可以点击编辑链接进行评论编辑,编辑评论相关内容”;财务统计中的“提现审批”功能描述为“显示用户前台申请的所有提现,列表具备分页功能,不具备搜索功能”;财务统计中的“提现打款”功能描述为“显示已经审批过后的所有提现,财务可以操作状态为已打款或未打款”。

本需求开发书,为明确项目开发之内容所定。由乙方制定甲方签字后生效。所述项目开发内容皆以本需求书为准,如在开发过程中有调整,需制定《项目需求变更书》。如项目无《项目需求变更书》则项目验收标准以本需求书为准。

上述需求书尾部有莫成杰签名,鸭梨公司授权代表签名及盖章。

2016年3月7日,莫成杰向鸭梨公司支付第一期合同款57750元;同年7月27日,莫成杰向鸭梨公司支付了第二期合同款40000元。

(2017)粤佛南海第3043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2月10日,莫成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对使用iPhone手机打开改变网手机软件相关页面内容进行保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了莫成杰操作手机的整个过程,上述操作过程如下:点击AppStore后搜索“改变网”并下载、安装该App,打开“改变网”App后分别点击房产网、教育网、珠宝古玩、二手货、批发网日常用品、农产品、拍卖网、五金建材菜市场等图标并进入相应界面,界面均显示为空白;点击菜市场图标进入新界面,显示有优选蔬菜、肉禽蛋品、新鲜水果、创业合伙人招募等内容,点击“烧鹅¥99.00”;拖动屏幕后点击“春季英伦布洛克雕花男鞋巴洛克真皮复古牛津鞋三接头商务¥259.00”图标后进入新界面,该界面显示有商家名称、并有“查看所有商品、进入店铺”按钮,产品下方还有“产品详情、商品属性、评论列表、同店推荐”等按钮,界面最下方有“QQ、购物车、收藏”图标并有“加入购物车、立即购买”按钮;点击左下角的qq图标,手机界面无变化;返回后点击“发现”图标,界面显示有“春季英伦布洛克雕花男鞋巴洛克真皮复古牛津鞋三接头商务¥259.00”等多个产品图片、名称及价格等内容;返回点击“我的”图标后进入新界面,显示有“登录/注册、全部订单、代付款、待发货、待收货、已完成、退款/售后、基本信息、地址管理、修改密码”等按钮。

2016年12月12日、12月22日、2017年6月16日,莫成杰分别向鸭梨公司发送三份催告函,鸭梨公司确认收到催告函,亦确认三份催告函的内容基本一致,但认为催告函催告内容不在涉案合同范围内。其中,2017年6月16日“关于网站建设催促函”主要内容为:双方在2016年3月3日签订《网站建设及服务合同》及《需求细化书》,莫成杰按照约定向鸭梨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平台网站制作费(定金)57750元,并在鸭梨公司未按工期完成第一期网站建设时,为避免延误主动支付了第二期平台网站制作费40000元。但鸭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度进行平台建设,导致工期一拖再拖。多次沟通无效后,莫成杰在2016年12月前向鸭梨公司发了两次《网站建设催促函》,要求鸭梨公司书面回复平台完成时间,但鸭梨公司均未回应。目前为止,平台建设处于瘫痪状态,鸭梨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现恳请鸭梨公司明确书面回复何时将整个网站建设完交付。

原审庭审时,鸭梨公司当庭提交了“改变网”主站使用视频、“改变网”IOS版App使用视频、“改变网”安卓版App使用视频、PC端使用视频、H5综合二维码及微站图片、安卓版及IOS版App可供下载端图片等证据,拟证明其已经按照涉案合同及《需求细化书》的约定完成了网站开发。莫成杰对上述内容均不予确认。

2019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法院对涉案软件进行勘验,原审法院依法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了此次勘验。

莫成杰原审当庭提交了涉案软件存在问题的明细表,该明细表记载内容如下:1.安卓系统无法搜索“改变网”App;2.项目设计需求的“顶部菜单”功能中,“帮助中心”无法使用,如QQ客服无法打开;3.在改变网App上没有“众筹网”;4.“婚联会”按约定应参照有缘网并有线下的报名活动等,在改变网App上无法注册、页面无法提交注册资料;5.项目后端需求中的“商品评论”功能,基本购买功能、评论、回复功能缺失;6.使用改变网App运行“附近商家”,点开后闪退;7.电脑PC端及手机要求5秒内打开页面,电脑PC端页面空白,无法显示页面;8.项目设计需求的“商品详细”功能中,商品无法加入购物车;9.项目设计需求的“商品详细”功能中,缺失“约定快递费(可下拉选择)”;10.项目设计需求的“商品详细”功能中,无法使用支付宝支付;11.项目设计需求的“用户充值与支付”功能中,没有银联支付功能;12.项目设计需求的“我的收藏”功能中,没有收藏时间;13.项目设计需求的“个人资料管理”功能中,没有个人描述可填写;14.项目后端需求中的“银行支付”功能中,没有银联支付功能;15.有4个支站没有开发。

原审法院当庭对涉案软件进行勘验,具体勘验情况如下:

1.登录PC端勘验,登录网址为http://gb966.com,多次尝试后,仅有一次可以打开。对此,鸭梨公司认为莫成杰将该域名放在阿里巴巴服务器上,而鸭梨公司是将该域名放在睿江和新一代服务器上,如放在阿里巴巴服务器上会导致域名解析冲突,导致网站无法打开。原审当庭登陆whois查询,显示gb966.com注册商为阿里云公司,创建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莫成杰确认其在阿里云注册了上述域名。

2.在涉案网站,由莫成杰随机指定一个商品进行购买,该商家名称为“义乌市乐阔服装辅料厂”,购买后选择支付宝支付,无法支付,显示商户无权访问此接口;选择网银支付,显示商户未被授权接入系统;选择微信支付,出现支付二维码,扫码后支付成功,页面跳转至订单详情,显示待发货。

3.登录上述订单商家后台,该商家名称为“义乌市乐阔服装辅料厂”,点击个人中心的账户中心,再点击订单管理中的订单列表,显示有已购商品详情。点击“查看店铺”,没有显示任何页面,该功能缺失。

4.在涉案网站首页,以“义乌”为关键词搜索店铺,搜索后显示有多个商家,包括“义乌市得涛服装有限公司”“义乌市乐阔服装辅料厂”等商家;以“包包”为关键词搜索商品,搜索后显示多个商品列表。

5.登录改变网主站,显示有“珠宝古玩(珠宝首饰)、吃喝玩乐(饮食网)、家具网、特价区、电器数码、教育网、批发网”等子站,没有“众筹网”。莫成杰认为点击子站后没有显示内容,鸭梨公司称子站资料需要在管理后台添加才能显示,并称子站名称可以随时更改。

6.登录网站首页,点击“我的轻聊”后可以使用,“我的轻聊”是商家与消费者在线沟通工具。

7.使用华为手机下载百度应用市场,登录该应用市场搜索“改变网”软件后下载安装该软件;使用苹果手机下载“改变网”软件并安装。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均下载成功,但App中的帮助中心无法使用,如QQ客服功能。鸭梨公司称QQ客服功能需要进行配置才能使用。

8.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均没有“众筹网”。

9.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中的联婚会均无法注册,页面无法提交注册资料、无法报名。鸭梨公司称上述系统没有活动,无法测试报名问题。

10.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中“商品评论”功能均可以使用。

11.使用IOS版“改变网”App的“附近商家”,成功一次,闪退三次;使用安卓版“改变网”App的“附近商家”,显示成功,没有闪退情况。

12.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中“商品”均可加入购物车。

13.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无法使用支付宝、银联支付,点击支付宝闪退。

14.双方确认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中的“约定快递费”功能缺失,故不再勘验。

15.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中“我的收藏”没有显示收藏时间。

16.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中“个人资料管理”中没有个人描述可填写。

17.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中财务系统里面“提现打款”功能不能实现。鸭梨公司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实现提现打款功能,只是可以显示已经审批的打款提现情况,即需要莫成杰财务人员自动打款,在通过后台变更该项目显示内容,不能实现网上打款。

18.登录后台操作退款,显示可以在打款提现项下变更状态,点击操作可以变更已打款或未打款。

19.苹果appstore显示“改变网”软件有一系列的版本,最早版本为1.0,上传时间是2016年8月23日;最新版本为2.0.6,上传时间是2017年1月13日。安卓系统显示“改变网”软件有一系列的版本,最早版本为1.0,上传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2.0.7版本,上传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最新版本为2.0.8,未显示上传时间。莫成杰确认上述事实,但认为版本和功能并非一一对应,可能存在功能缺失。关于原审当庭勘验的安卓版、IOS版“改变网”App版本,鸭梨公司主张均为最新版本。

原审诉讼中,双方就相关问题陈述如下:1.关于涉案软件开发时间,莫成杰主张按照涉案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是从定金支付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开发,即从2016年3月8日起计算6个月;鸭梨公司主张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款项情况分四期开发,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6个月内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2.关于《细化需求书》“项目开发周期”中的“页面确认后的5个自然月”,鸭梨公司称页面确认指的是版面确认,即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供版面给委托人确认;莫成杰否认进行过页面确认,并称鸭梨公司人员告知按照他们的经验设计版面会让其满意,因此是按照鸭梨公司思路进行版面设计。关于涉案网站版面确认时间,鸭梨公司称因相关人员已经离职,故无法提交证据证实版面确认时间;莫成杰称鸭梨公司没有提交版面供其确认。3.关于涉案软件交付的标准,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为涉案软件交付验收标准。4.关于网站开发完成时间,鸭梨公司主张网站管理后台显示资料上传时间在2016年6-12月,莫成杰确认上述事实,但认为资料上传时间不能证明功能开发完成时间,鸭梨公司主张可以提供源代码上传时间。5.关于涉案软件开发完成时间,鸭梨公司主张原审当庭登陆的软件上线时间即为涉案软件开发完成时间。

2019年5月29日原审庭审时,莫成杰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解除依据是鸭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发软件,也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涉案软件。

原审法院认为,莫成杰、鸭梨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及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合同附件内容系莫成杰委托鸭梨公司建设一个B2B商业网站,原审庭审时双方均确认该合同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原审法院对合同性质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鸭梨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解除的后果。

一、关于鸭梨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问题

根据涉案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涉案软件开发期限为自鸭梨公司收到定金后的第二天起计算六个月,莫成杰于2016年3月7日向鸭梨公司支付第一期合同款即57750元,故应当自2016年3月8日起六个月内为鸭梨公司交付涉案软件项目。

首先,从涉案合同款的支付分析,涉案合同第四条第2点约定,涉案软件项目分四期进行制作,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合同款57750元,待第一期平台网站制作完成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再支付40000元作为进度款用于第二期平台制作,待第二期平台制作完成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再支付40000元作为进度款用于第三期平台制作,待第三期平台制作完成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再支付33000元作为进度款用于第四期平台制作,上述付款方式先付款后制作,若莫成杰不付款,鸭梨公司有权停止制作。现有证据显示,莫成杰分别在2016年3月7日支付了第一期平台制作费57750元、同年7月27日支付了第二期合同款40000元。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约定,鸭梨公司在莫成杰未支付第三、四期合同款前有权停止涉案软件的开发制作。

其次,从现场勘验软件的情况分析,涉案软件管理后台显示涉案网站上的资料上传时间基本都在2016年6-12月之间。在软件开发中,只有当网站开发完成后经过编译并部署到服务器上后,网站管理员才能在后台上传相关资料,在没有证据证实上述内容系通过后台数据库进行更改的情况下,结合莫成杰的付款情况,可以初步确定勘验的PC端网站开发完成时间应该早于2016年6月。

第三,涉案合同第七条约定涉案软件开发期限为自鸭梨公司收到定金后的第二天起计算六个月,中途因莫成杰原因延期付款的,鸭梨公司则根据实际延期付款时间顺延交付期限。因莫成杰未支付第三、四期款项,鸭梨公司可以延期交付涉案软件。

由此可见,鸭梨公司在收到莫成杰支付的第一、二期合同款后,对涉案软件进行了相应的开发,在莫成杰尚未支付第三、四期款的情况下,鸭梨公司有权停止后续项目的开发工作并延期交付涉案软件,故莫成杰主张鸭梨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的问题

本案中,莫成杰主张涉案软件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并提交了相关问题明细表,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组织双方对涉案软件上述问题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果如下:

序号

软件

功能模块

勘验结果

1

PC端

PC端网站打开

网站www.gb966.com多次无法访问

2

PC端

购买商品后支付

选择支付宝支付,显示商户无权访问此接口;选择网银支付,显示商户未被授权接入系统;选择微信支持,支付成功

3

PC端

查看店铺信息

缺失

4

PC端

搜索店铺和商品

正常

5

PC端

区分普通商家和付费商家

只有普通会员和付款会员区分,商家只分个人和企业,合同第三项第四点第六项包括普通会员和付款会员

6

PC端

20个平台网站

没有众筹网

7

PC端

商家和消费者在线沟通工具

正常

8

手机APP

帮助中心,QQ客服

无法使用

9

手机APP

20个平台网站

没有众筹网

10

手机APP

联婚会会员注册

无法注册

11

手机APP

商品评论

正常

12

手机APP

附近商家

苹果手机,出现多次闪退;华为手机,正常

13

手机APP

将商品加入购物车

正常

14

手机APP

支付宝、银联支付

无法支付

15

手机APP

收藏商品

没有收藏时间

16

手机APP

个人资料

没有个人描述可填

17

手机APP

提现打款

不能实现网上打款,需要财务人员自行打款后在系统上变更

由此可见,勘验软件没有完成《需求细化书》约定的部分功能,具体体现在:PC端没有实现的功能包括查看店铺信息、众筹网,存在瑕疵的功能包括访问网站、购买商品后支付;手机APP没有实现的功能包括帮助中心、众筹网,存在瑕疵的功能包括联婚会会员注册、附近商家、支付、收藏商品时间、个人资料中个人描述。其中,莫成杰主张的PC端区分普通商家和付费商家功能,因涉案合同中并未未约定该功能,故不能视为鸭梨公司违约内容;关于手机APP的提现打款功能,鸭梨公司的解释合理可信,故应视为该功能不存在问题。在上述PC端和手机APP未实现的功能或存在瑕疵的功能中,手机APP“附近商家”闪退的问题会导致软件无法运行,“众筹网”缺失会使用户无法使用该项功能,其他瑕疵问题会影响用户使用体验。

综上,根据涉案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以及双方原审庭审时陈述,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为涉案软件交付验收标准,经勘验,勘验软件不符合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验收标准中的第b、c和e项,PC端存在部分功能问题以及多次访问不了,手机APP存在部分功能问题以及闪退。故,对莫成杰关于涉案软件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及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莫成杰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迟延履行债务,二是涉案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前所述,鸭梨公司开发的软件不符合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付标准,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莫成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其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因莫成杰在2016年12月12日、2016年12月22日、2017年6月16日的催告函中均未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系在2019年5月29日原审庭审中明确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于当日解除。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合同解除系鸭梨公司违约行为所致,即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故对莫成杰要求鸭梨公司返还合同款9775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莫成杰要求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的利息以合同款为本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前所述,鸭梨公司并不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且双方是因为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存在争议,故其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834元的问题,该费用不属于鸭梨公司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且涉案合同中亦未对上述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故其要求鸭梨公司支持该笔费用,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莫成杰与鸭梨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及服务合同》于2019年5月29日解除;二、鸭梨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莫成杰返还合同款97750元;三、驳回莫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鸭梨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莫成杰与鸭梨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及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因鸭梨公司违约而解除及鸭梨公司是否应当向莫成杰返还合同款97750元。

鸭梨公司主张系莫成杰不按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致使涉案合同解除,故其无需返还相应合同款。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涉案软件项目系先付款后制作的分期开发模式,即在莫成杰未支付下一期合同款时,鸭梨公司有权停止软件的下一期开发,而莫成杰仅支付了前两期合同款,故鸭梨公司仅需完成涉案软件的前两期开发内容。但从原审法院的勘验结果来看,涉案软件缺失第二期开发内容中约定的众筹网,且前两期开发内容中的主站(APP与电脑端)及相应平台网站无法实现部分功能,即不符合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验收标准中的第b、c和e项,PC端存在部分功能问题以及多次访问不了,手机APP存在部分功能问题以及闪退。因此,现有证据证明鸭梨公司并未完成前两期开发内容,导致涉案软件无法正常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鸭梨公司主张涉案软件存在的问题系莫成杰不使用所致,但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鸭梨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致使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涉案合同系因鸭梨公司违约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因鸭梨公司的违约行为解除,故原审法院认定鸭梨公司应当向莫成杰返还相应合同款,并无不当。

综上,鸭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74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唐小妹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4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解除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成杰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一、莫成杰与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及服务合同》于2019年5月29日解除;

二、广东鸭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莫成杰返还合同款97750元;

三、驳回莫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

法律问题

根本违约致使合同解除

裁判观点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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