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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瀚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海冰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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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瀚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24号二楼柒号-4。

法定代表人:黄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海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沣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瀚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海冰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支持瀚卓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就林海冰是否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定错误,证据不足。1.原审判决认为瀚卓公司未及时提供SDK接口导致涉案软件的测试及交付延误,系错误理解。SDK不会就软件开发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双方约定由瀚卓公司提供SDK接口系为了便于游戏上线后由瀚卓公司掌握用户数据及支付结算,且2017年9月27日瀚卓公司提供了SDK接口程序,林海冰确认收悉并答复正就安卓版本接口进行测试,10s版本接口尚未开始测试。2.瀚卓公司提出的软件修改意见均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并非新增项目,原审判决认为双方对涉案软件的修改需要新的开发期故林海冰不构成延迟交付,是错误的。3.原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亦无法表明林海冰存在怠于履行、不配合履行的情况”,是错误的。(二)林海冰自始至终均未交付过合同约定的“符合上线运营标准”的任何版本软件成品,亦未提供任何证明其已交付正式完整功能版本并通过验收的证据,原审判决就林海冰是否交付涉案软件成品的认定,事实不清。(三)原审判决对于瀚卓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因林海冰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瀚卓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于2018年8月23日发出的《关于解除的通知函》自到达林海冰处时,即已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林海冰作为违约方,应当据此承担退还已支付费用、利息并赔偿瀚卓公司损失等违约责任。(四)原审判决仅采用林海冰提交的证据,并未认定瀚卓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过程双方确认的事实,包括涉案软件本身的具体情况、瀚卓公司多次通过多种方式敦促林海冰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林海冰迟延交付涉案软件的具体理由等。

林海冰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关于林海冰是否延期履行合同的认定正确。瀚卓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在游戏开发前提交完整的文档,后续在开发过程中对游戏增加了很多功能,瀚卓公司没有权利解除合同。

瀚卓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瀚卓公司起诉请求:1.林海冰返还瀚卓公司已支付的30000元首付款;2.林海冰支付瀚卓公司迟延履行《产品定制合同》违约金3459元(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林海冰赔偿瀚卓公司所支出的费用5304.8元及遭受的经济损失9000元。事实和理由:瀚卓公司是主要从事手机游戏产品运营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林海冰为从事手机游戏软件研发业务的自然人。瀚卓公司因企业经营需要,为开拓手机游戏市场,于2017年5月10日与林海冰签订《产品定制合同》,约定瀚卓公司向林海冰定制开发扑克类棋牌游戏《十三水安卓》《十三水IOS》等软件产品,并约定林海冰应于瀚卓公司支付首笔预付款人民币30000元后60个工作日内交付软件产品功能版本。瀚卓公司依约2017年5月17日向林海冰转账支付首付款30000元费用,并在开发期间积极配合林海冰的开发工作,包括提供专人对接沟通、租赁专用服务器、及时配合测试调试等,瀚卓公司为此支出专用服务器租赁费用5304.8元。截至2017年8月11日交付期限届满,林海冰并未向瀚卓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软件产品。后瀚卓公司通过口头、致电、电子通讯工具等方式多次催促,林海冰仍拒绝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因林海冰逾期交付产品过久,游戏行业中已出现多款类似竞争产品,瀚卓公司结合游戏市场环境及动向评估,认为约定开发的游戏产品即使上线经营亦难以达到经营计划预期目标,林海冰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瀚卓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函》,通知林海冰解除《产品定制合同》,并要求林海冰退还预付款项、赔偿支出费用及损失等,林海冰收悉该函后,一直不予理睬。瀚卓公司为履行合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林海冰却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并导致瀚卓公司错失商机,严重影响企业经营计划的实现及主营业务的工作开展,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应当由林海冰承担。

林海冰在原审辩称:(一)关于瀚卓公司要求退回已支付的30000元,在签订合同之后已承担相关游戏产品的研发,根据合同的要求以及瀚卓公司所提出的修改需求进行修改,并于2017年9月9日发送符合合同要求的程序包给瀚卓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不应当退回相应费用,瀚卓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尾款30000元。(二)关于瀚卓公司要求林海冰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因没有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瀚卓公司要求该迟延履行金及其计算方式都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三)瀚卓公司要求林海冰赔偿相应的费用及经济损失,更是没有依据,林海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了瀚卓公司支付的第一笔预付款30000元后组织团队进行研发,甚至自行向团队成员支付费用,完成工作任务后瀚卓公司迟迟拖延不支付剩余30000元,林海冰遭受相关的经济损失,瀚卓公司所说的其支付费用是其履行合同必要支出,而涉案合同在已完成基本的任务后,瀚卓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单方违约解除涉案合同,反而造成林海冰的经济损失。

林海冰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瀚卓公司支付第二笔预付分成款30000元;2.瀚卓公司承担给林海冰造成的损失即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林海冰与瀚卓公司签订《产品定制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手机游戏《十三水安卓》《十三水IOS》,林海冰负责进行产品开发,瀚卓公司负责游戏推广。合同签订后,林海冰勤勉尽责,依约承担产品开发责任,根据瀚卓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不断完善涉案游戏产品。2017年9月,林海冰已经完成具有基本运营功能的游戏软件。按合同约定,瀚卓公司应在产品开发完成后,测试验收通过15日内支付余下第二笔预付分成款30000元。但瀚卓公司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拒不上线运营,并于2018年9月3日单方解除合同。瀚卓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林海冰合法权益,应当立即支付第二笔预付分成款30000元。因瀚卓公司违约在先,为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处理,由此所支出的律师费属于林海冰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应由瀚卓公司承担。

瀚卓公司在原审针对反诉辩称:(一)林海冰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完成双方约定交付的游戏产品,鉴于林海冰没有履行其应履行的先履行义务,瀚卓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后续款项。(二)支付律师费的要求,双方在此前没有就此做任何约定,也与涉案合同无关,瀚卓公司无需承担该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0日,林海冰(甲方)与瀚卓公司(乙方)签订《产品定制合同》(合同编号:20170512),《产品定制合同》封面记载:手机游戏《十三水》【安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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