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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000号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R。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怡,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G。
法定代表人:陈书联,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名亿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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