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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与迦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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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355号

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西坊工业区**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H。

法定代表人:查从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迦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路**工业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M。

法定代表人:陈事平,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迦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2112××××.1)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晓聪(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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