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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355号
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西坊工业区**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H。
法定代表人:查从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迦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路**工业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M。
法定代表人:陈事平,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迦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2112××××.1)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奥斯其电器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晓聪(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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