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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794号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1K。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兰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沙吓466号5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E。
法定代表人:薛定霞。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兰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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