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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152号
原告:北京分子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绵惠,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杰。
被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贵以和通信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邢艳利。
原告北京分子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贵以和通信经营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2020年9月30日,原告申请将本案的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分子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分子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分子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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