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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485号
原告: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16号院1号楼地上地下配套公建第五层5024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彬,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深圳软件园7栋401、402。
法定代表人:陈文胜。
原告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源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50元,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769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骆丽莉
审判员 叶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麦迪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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