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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0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睿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6号楼3层301-36。
法定代表人:芦秀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联金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1618房。
法定代表人:叶洪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招峰,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睿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睿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联金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联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1知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睿雅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1.双方继续履行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云雀软件服务合同》;2.湖南中联公司向北京睿雅公司支付10000元尾款;3.驳回湖南中联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北京睿雅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PC端及微信端软件开发任务,原审中北京睿雅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能证明涉案软件系统能够流畅运行,可以进件、下单,利率、资料等均可以正常显示,操作员可以正常操作;北京睿雅公司并未拒绝缴纳鉴定费用,而是认为仅需对源代码进行鉴定,而不必要在百度云环境下进行鉴定。
湖南中联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北京睿雅公司的请求。1.北京睿雅公司并未完成涉案合同软件开发任务,其交付的PC端和微信端软件存在大量的问题,湖南中联公司一直与北京睿雅公司沟通,要求其交付合格的软件开发成果;2.北京睿雅公司未能按时交付鉴定费,所以才导致原审没有进行鉴定。
湖南中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湖南中联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云雀软件服务合同》;2.判决北京睿雅公司退还合同项目款90000元及其利息(按6%年利率为基准,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决北京睿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3日,湖南中联公司与北京睿雅公司签订了《云雀软件服务合同》,湖南中联公司向北京睿雅公司购买云雀LMS管理系统的服务ID:XD-0268。合同签订后,湖南中联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北京睿雅公司支付了4万元;2018年8月8日收到需求报告文档后,又支付了3万元;2019年1月16日收到需求报告测试版后,再次支付了2万元。此后,经湖南中联公司多次催促,北京睿雅公司一直未交付云雀管理系统,在管理系统都没有交付的情况下,更谈不上交付源代码。
北京睿雅公司原审辩称:北京睿雅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5月25日分别交付了两版微信端,在双方就产品调整进行交流的过程中,湖南中联公司就提起了本案诉讼。北京睿雅公司延期交付合同约定产品的原因,系湖南中联公司未按合同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提供系统安装所需要的软硬件环境。由于合同并未约定产品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如果把“告知登陆地址和管理员账号密码”认定为交付行为,那么在交付测试版时,这些要素就已经具备。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就意味着北京睿雅公司完成一部分工作,湖南中联公司支付一部分费用。北京睿雅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湖南中联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北京睿雅公司原审反诉请求:1.判令湖南中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湖南中联公司支付尾款1万元;3.判令湖南中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睿雅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湖南中联公司已对该管理系统正常投入使用,却迟迟不肯支付剩余10%即1万元的货款。
湖南中联公司反诉答辩意见与本诉的事实和理由一致。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合同订立的情况。2018年7月23日,湖南中联公司(甲方)与北京睿雅公司(乙方)签订《云雀软件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云雀LMS管理系统是乙方提供的一种企业业务管理系统,用户通过录入业务信息、上传图片和点击按钮等操作,完成企业客户信息、风险控制、业务审批和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2.甲方向乙方赎买云雀LMS管理系统的服务ID:XD-0268,项目明细为云雀LMS管理系统1套(永久授权使用,并提供自开通日一年内的免费维护)、微信端1套(微信端管理程序)、源代码1套(本合同版本源代码及相关文档)。3.上述项目金额合计10万元,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支付4万元,乙方收到该笔费用后2日内完成系统安装部署并安排实施人员进行需求调研;甲方验收乙方出具的《需求报告》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万元,乙方收到该笔费用后当日开始客户化定制开发;甲方验收乙方按《需求报告》定制开发的测试版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万元,乙方收到该笔费用后2日内完成系统注册,并交付甲方正式版投入生产;系统注册后15天内甲方支付剩余1万元,乙方收到该笔费用后2日内向甲方交付源代码及相关文档。4.收到甲方首期合同款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一次客户化定制开发调整服务,以满足甲方实际业务运营的需要。具体开发调整内容以双方签署的《需求报告》为准。乙方完成客户化定制开发调试并交付更新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需要给予明确书面反馈。书面反馈不得超出《需求报告》约定功能,若无书面反馈,则默认验收通过。5.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需要提供系统安装所需软硬件环境。甲方提供系统安装所需软硬件环境后,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完成系统的安装部署。6.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并处以违约方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款项支付的情况。合同签订后,湖南中联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北京睿雅公司支付了4万元;2018年8月8日收到需要求报告文档后,支付了3万元;2019年1月16日收到需要求报告测试版后,再次支付了2万元。
(三)项目完成的情况。
1.2018年8月1日,湖南中联公司与北京睿雅公司签订《信贷系统需求报告》,共同确认云雀LMS管理系统的节点、流程、功能。《信贷系统需求报告》还对各节点的具体要求、费率、利率、算法等内容进行了描述。
2.云雀LMS管理系统包括PC端和微信端。湖南中联公司根据北京睿雅公司的要求,花费5668元购买了百度云服务器后,北京睿雅公司最迟至2019年1月9日向湖南中联公司提交了云雀LMS管理系统的PC端。湖南中联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那个PC的测试差不多了,可以用了”。北京睿雅公司另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5月30日,通过微信方式向湖南中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交了两个版本的云雀LMS管理系统微信端链接,以及相应的帐户和密码。其中,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5日提交的微信端链接地址为http://43.241.229.31:7080/csclwx/,2019年5月30日提交的微信端链接地址为http://180.76.181.176:8080/csclwx/。
3.湖南中联公司收到北京睿雅公司提交的PC端、微信端链接地址后,经测试认为不能实现《信贷系统需求报告》的功能,无法投入使用。湖南中联公司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PC端进件系统报错,无法提交进件;微信端需简化表格,突出重点;部分表单内容未设置为微信端进件的必填项;微信端进件报错有误,进件表没有月利率项目,月利率属于下一环节初审内容,但在进件报错出现;微信端初审节点未显示进行表单的客户资料,无法信息同步,不能实现业务操作便捷目的;审批流程环节,操作员登录后PC端和微信端均无任何进件信息显示,不能进行下一步;部分功能设计不合理;系统运行不稳定,数据出现前后变化等。对此,湖南中联公司明确提出,希望北京睿雅公司提交上线测试报告。北京睿雅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好的,我安排一下”“明白”。
4.就上述出现的问题,湖南中联公司与北京睿雅公司进行了反复沟通、协商。在沟通过程中,湖南中联公司明确提出北京睿雅公司拖延履行的问题。至2019年5月间,湖南中联公司仍然反复催促北京睿雅公司完成修改,并尽快交付。虽然北京睿雅公司承诺尽快完成交付,但双方最终未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湖南中联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四)双方争议的情况。1.关于北京睿雅公司是否交付了软件正式版的问题。诉讼过程中,湖南中联公司明确主张,北京睿雅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未在约定期限内(即2019年1月18号之前)交付符合《信贷系统需求报告》的云雀LMS管理系统正式版。北京睿雅公司则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了测试版和正式版,但是没有明确两个版本究竟如何区分及履行,若测试版经湖南中联公司认可就属于正式版。北京睿雅公司已经交付了云雀LMS管理系统PC端、微信端,故已履行了合同义务。2.关于湖南中联公司是否提供软件环境的问题。北京睿雅公司明确主张,导致延期交付的原因是湖南中联公司未及时提供微信端正常使用所需要的软件环境,即:注册微信公众号、PC端与微信端共用百度云服务器、有符合规则的域名、微信公众号与湖南中联公司提供的域名链接。湖南中联公司则认为,其作为非专业公司并不清楚合同中约定的软件环境是指什么,只能按照北京睿雅公司的要求实施,且已按其要求购买了百度云,并注册了微信公众号。
(五)技术鉴定的情况。湖南中联公司、北京睿雅公司均同意对北京睿雅公司所提交的软件测试版是否符合《信贷系统需求报告》进行技术鉴定,但由于湖南中联公司在起诉前已停止支付百度云服务器的使用费,北京睿雅公司向湖南中联公司提交的链接http://43.241.229.31:7080/csclwx/和http://180.76.181.176:8080/csclwx/,均已无法正常打开。双方共同确认,若要恢复上述链接,需要交纳赎回域名的费用,并支付百度云服务器的后续使用费。经释明后,湖南中联公司明确拒绝垫付域名赎回费和百度云服务器后续使用费,而北京睿雅公司仅同意垫付百度云服务器后续使用费,但拒绝垫付赎回域名的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湖南中联公司与北京睿雅公司签订的《云雀软件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
(一)关于北京睿雅公司是否适格交付的问题。1.交付标准的确定。本案中,《云雀软件服务合同》虽同时约定了云雀LMS管理系统的测试版和正式版,但并未载明正式版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正式版与测试版的区别、正式版的确认程序。双方围绕软件测试版是否符合《信贷系统需求报告》而产生的争议,系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引起。由于案涉云雀LMS管理系统系湖南中联公司定制的个化性企业业务管理系统,并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故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根据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信贷系统需求报告》,湖南中联公司定制云雀LMS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网络(手机)贷款业务,故判断北京睿雅公司是否适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应以其提供的软件测试版能否满足网络(手机)贷款业务的实际需求为准。2.交付状况的认定。经原审法院释明后,湖南中联公司、北京睿雅公司均明确拒绝垫付技术鉴定的相关费用,导致本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故原审法院只能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认定。由于交付适格产品系北京睿雅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且北京睿雅公司亦以其提供的软件测试版符合《信贷系统需求报告》为由提出抗辩,故本案应由北京睿雅公司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邮件、微信往来记录可以看出,北京睿雅公司提交的软件测试版存在无法进件、进件报错、无法显示利率、无法显示客户资料、无法保持信息同步、操作员无法查看进件信息、数据前后变化等问题。这些瑕疵对于网络(手机)贷款业务的影响是根本性的,若不能解除将严重制约网络(手机)贷款业务的开展。在湖南中联公司已经明确提出上述瑕疵,北京睿雅公司亦承诺及时改进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其交付的云雀LMS管理系统测试版未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关于北京睿雅公司是否延期交付的问题。本案中,虽然《云雀软件服务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正式版交付时间为“乙方收到该笔费用后”2日内(即2019年1月18号之前),但当北京睿雅公司逾期未交付云雀LMS管理系统时,湖南中联公司并未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北京睿雅公司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而是要求北京睿雅公司尽快交付。北京睿雅公司亦向湖南中联公司承诺将尽快交付。因此,从双方工作人员的邮件、微信往来记录可以看出,湖南中联公司以其实际行为同意北京睿雅公司延期交付。
(三)关于湖南中联公司本诉请求的问题。1.解除合同。本案中,北京睿雅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目的的云雀LMS管理系统正式版,虽经湖南中联公司同意延期,但北京睿雅公司至本案立案时仍未交付,且明确表示其交付的测试版就是正式版。因此,可以认定北京睿雅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审法院对湖南中联公司要求解除《云雀软件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退还款项。本案中,北京睿雅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目的的云雀LMS管理系统正式版,是造成纠纷的根本原因。但《云雀软件服务合同》对云雀LMS管理系统正式版的要求、标准、确认程序等约定不明,也是造成双方争议的原因。同时,北京睿雅公司亦完成了交付《信贷系统需求报告》等部分合同义务。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订立、履约合同的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在技术上的优劣地位,酌情认定北京睿雅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湖南中联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据此,北京睿雅公司应退还湖南中联公司60000元(90000元-100000元×30%=60000元)。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北京睿雅公司抗辩认为,90000元系其已完成的工作报酬,湖南中联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软件开发是一个连续性、整体性的过程,在《云雀软件服务合同》没有将软件开发明确拆分为多个独立的工作阶段,并分别约定独立报酬的情况下,分期付款只是合同整体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湖南中联公司已支付的90000元系软件开发整体报酬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北京睿雅公司已完成工作量的对价。故北京睿雅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3.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本案中,《云雀软件服务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故对湖南中联公司要求北京睿雅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湖南中联公司应北京睿雅公司的要求,购买百度云服务器所支付的5668元确系其损失,原审法院酌情判令北京睿雅公司赔偿3967元(5668元×70%=3967元)。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湖南中联公司另要求北京睿雅公司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北京睿雅公司反诉请求的问题。基于上文所述,因原审法院已酌情判令湖南中联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驳回了其要求北京睿雅公司退还90000元合同项目款中的30000元诉讼请求,故对北京睿雅公司要求湖南中联公司支付10000元尾款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湖南中联公司与北京睿雅公司签订的《云雀软件服务合同》;(二)北京睿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湖南中联公司合同款60000元;(三)北京睿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中联公司损失3967元;(四)驳回湖南中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睿雅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北京睿雅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3100元,反诉受理费50元,由湖南中联公司负担945元,北京睿雅公司负担220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5月30日,湖南中联公司员工称:“你们这个系统要怎么处理”“之前沟通的没有任何响应,提交出来的也是不合格”“我真不知道你内部是怎么沟通的了?小程序的表当时也是提供了的,这两个表显示黄色的就可以了”“这个地方也提了很多次,框起来的地方不是进件必要的”“往后的审核是要看到这些借款资料信息的”“不然你这只有通过驳回,不显示信息,那这个系统有何用。”北京睿雅公司员工回复:“好的,需求清楚了,我们发一个大的版本升级。”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睿雅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云雀软件服务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湖南中联公司是否应向北京睿雅公司支付尾款10000元。
诉讼双方签订的《云雀软件服务合同》及《信贷系统需求报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据此,诉讼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涉案《云雀软件服务合同》虽同时约定了云雀LMS管理系统的测试版和正式版,但并未载明正式版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根据该合同内容约定:“收到甲方(湖南中联公司)首期合同款后,乙方(北京睿雅公司)为甲方(湖南中联公司)提供一次客户化定制开发调整服务,以满足甲方(湖南中联公司)实际业务运营的需要。具体开发调整内容以双方签署的《需求报告》为准。”故在《云雀软件服务合同》未约定产品具体样态的情况下,北京睿雅公司提供的产品应满足湖南中联公司实际业务运营的需要,具体开发调整内容以双方签署的《需求报告》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诉讼双方签订《信贷系统需求报告》,共同确认云雀LMS管理系统的节点、流程、功能。《信贷系统需求报告》还对各节点的具体要求、费率、利率、算法等内容进行了描述。根据《信贷系统需求报告》,湖南中联公司定制云雀LMS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网络(手机)贷款业务,故判断北京睿雅公司是否适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应以其提供的软件产品能否满足网络(手机)贷款业务的实际需求为准。
在案证据反映,湖南中联公司收到北京睿雅公司提交的PC端、微信端链接地址后,经测试认为不能实现《信贷系统需求报告》的功能,无法投入使用。根据诉讼双方工作人员的邮件、微信往来记录可以看出,北京睿雅公司提交的软件测试版存在无法进件、进件报错、无法显示利率、无法显示客户资料、无法保持信息同步、操作员无法查看进件信息、数据前后变化等问题。这些瑕疵对于网络(手机)贷款业务的影响是根本性的,若不能解决存在的瑕疵问题将严重制约网络(手机)贷款业务的开展。湖南中联公司已经向北京睿雅公司员工明确提出上述瑕疵问题。就测试后出现的问题,湖南中联公司与北京睿雅公司进行了反复沟通、协商,湖南中联公司明确提出,希望北京睿雅公司提交上线测试报告。北京睿雅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同意后但未具体反馈。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其交付的云雀LMS管理系统测试版未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云雀软件服务合同》第3.4条约定的正式版交付时间为“乙方(北京睿雅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2日内”(即2019年1月18号之前),但至2019年5月间,湖南中联公司仍然在反复催促北京睿雅公司完成修改,并尽快交付。而北京睿雅公司虽然承诺尽快完成交付,但事实上并未依承诺及时改进,亦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式版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北京睿雅公司主张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即其已经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存在不符,在此情况下,北京睿雅公司需提供相应的反证证明。然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向其释明鉴定的必要性,北京睿雅公司明确拒绝垫付技术鉴定的相关费用,导致本案无法通过技术鉴定的方式支持北京睿雅公司的主张。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北京睿雅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要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云雀软件服务合同》约定,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并处以违约方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北京睿雅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适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湖南中联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判决解除诉讼双方签订的《云雀软件服务合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令湖南中联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驳回了其要求北京睿雅公司退还90000元合同项目款中的30000元诉讼请求,故对北京睿雅公司要求湖南中联公司支付10000元尾款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得当。
综上所述,北京睿雅公司虽交付了涉案软件测试版,但其交付的测试版软件存在影响软件正常运行的基本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解除湖南中联公司与北京睿雅公司签订的《云雀软件服务合同》,驳回北京睿雅公司要求湖南中联公司支付10000元尾款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北京睿雅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北京睿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袁晓贞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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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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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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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袁晓贞、魏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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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游美玲 |
书记员:黄文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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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2021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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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履行;符合合同目的;合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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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睿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联金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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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解除湖南中联金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睿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云雀软件服务合同》;二、限北京睿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湖南中联金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款60 000元;三、限北京睿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中联金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失3967元;四、驳回湖南中联金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睿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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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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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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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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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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