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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中山市小榄镇枪花制衣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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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3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翔,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卫东,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枪花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顺民路31号第二层。

主要负责人:伍俊明。

再审申请人张翔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枪花制衣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终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翔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请求保护的作品范围是图形作品,并非与科技有关的设计图,二审法院阐述与科技有关的设计图的保护条件与本案无关,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图形作品需体现科技之美。(二)申请人主张保护的作品系图形作品,系平面图形,应当进行平面到平面的比对,不需要考虑作品的实用性是否与艺术性分离。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图形作品即《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裤模》已经作了著作权登记,且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以往男士内裤没有采用双凸起造型,申请人的涉案作品,采用双凸起设计,具有艺术美感,具有展示价值,并不是单纯的为功能所决定的设计。原审判决未认定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有误。(三)被申请人存在侵犯申请人著作权的行为,应立即停止侵犯《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裤模》图形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综上,申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图形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枪花制衣厂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翔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主要焦点为:申请人张翔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裤模》附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本院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不同的作品类型,其创造性高度并不相同。本案中,申请人张翔主张保护的是图形作品,且认为两个凸起设计是其独创性所在。对此,本院认为,从《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裤模》所显示的内裤设计来看,该两个凸起的作用在于男士穿着内裤时,放置其生理器官的不同部位。该凸起设计并无体现美感,仅仅具有使用功能的特征。再者,申请人张翔在本案一二审中多次强调该图为产品设计图这一图形作品,而非美术作品。但是,产品设计图是指生产单位对产品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往往标注有图形说明、数据等信息,具有严谨、精确、简洁、具体等特征,而涉案图片并不具有类似信息。因此,张翔主张权利的《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男士生理特点新型内裤裤模》不符合图形作品构成要件。张翔的申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李金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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