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律师解答: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也称为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民法典六个基本原则里的最后一个原则,也是新创立的一个原则。它的确立,在民法典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回应当前我们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迫切需求,实践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代际公平。
律师补充: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