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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是就可以免除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呢?答案也许不是用人单位认为的那样可以免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说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就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消极应对。正确做法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当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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