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疫情期间审结孙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疫情期间审结孙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孙某在黑水县芦花镇竹格都村拉都组山上,通过安放铁丝和尼龙绳等方式猎套野生动物,先后五次猎捕野生动物共11只,并将捕获猎物就地剥皮肢解,运回家中存放。侦查机关在孙某家中查获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孙某当场对猎捕野生动物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偶蹄目麝科的林麝和马麝。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某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11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肢体42块予以没收,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促使社会各界对滥捕、滥食野生动物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形成共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本案审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孙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1只,法院依法制裁此种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警钟,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我要咨询 ( 平台律师团队解答 )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826次浏览
  • 0人收藏
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一、基本案情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对邹明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有土坑且未硬化,储存有养殖废水。《监测报告》显示,储水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遂作出...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01次浏览
  • 0人收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3月14日,旺驰公司工人在卸油作业中,导致柴油泄漏,经厂区外农灌沟,流经农灌沟、农灌渠、鸭子河后进入人民渠,泄漏量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07次浏览
  • 0人收藏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4-5月期间,达川区检察院检查发现,位于达川区三号干道 锦云台、达川区三里坪人文生态区铁路广场等项目未设置围挡、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施工现场未采...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