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雷云等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雷云等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大渡河属于长江支流岷沱江水系岷江一级支流大渡河流域,为重点江河流域。汉源库区为大渡河重要水域。石棉县人民政府和石棉县宰羊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先后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2017年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禁渔期工作的通知》,确定2017年秋季禁渔期为9月25日至10月31日。2017年10月27日上午,丁永建邀约黄犁喧、何萍、彭选琼、雷云到汉源湖游玩。雷云携带特功能高效逆变器、微电脑脉冲释放仪等放在渔船上,由丁永建驾船,雷云用电鱼设备电鱼,其他三人捞鱼。彭选琼用手机拍摄了视频。案发后,经石棉县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五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四川省水产学校专家组通过观看视频,查阅捕鱼船只图片、讯问笔录等资料,认定船体内捕获的翘嘴红鮊(属于汉源库区的野生鱼类)250公斤以上,船体外漂浮水面上损失的鱼获物有400公斤以上,电捕鱼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9000元,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58500元;还造成了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间接生态损害: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击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会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电捕鱼对浮游生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危害生态安全;遭电击死亡但未被捞取的水生生物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五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5月3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公告,因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刑事案件,雷云等五被告人在重点江河流域——大渡河的禁渔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鱼类的大面积死亡,也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破坏,严重破坏了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资源环境,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应当依法对其犯罪行为予以惩罚。结合各被告人自首等情节,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雷云、丁永建、黄犁喧二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判处彭选琼、何萍罚金三万元,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五被告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五被告人不具备进行增殖放流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方式能够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专业化修复,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恢复,依法判令雷云等五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5万元,用于修复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两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救济环境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部分重大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对九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试行提级管辖,由市检察院起诉,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并对提级管辖案件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确保依法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该案是破坏长江上游水域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由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提级管辖试点工作规定进行一审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不仅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重判处五被告人相应刑罚,还着眼于生态环境修复,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5万元,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法院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并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现场直播庭审情况,在线点击率达13万余次,四川日报等13家媒体到场采访报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该案充分体现了法院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决心,有力服务保障了美丽中国、美丽四川建设。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我要咨询 ( 平台律师团队解答 )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826次浏览
  • 0人收藏
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一、基本案情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对邹明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有土坑且未硬化,储存有养殖废水。《监测报告》显示,储水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遂作出...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01次浏览
  • 0人收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3月14日,旺驰公司工人在卸油作业中,导致柴油泄漏,经厂区外农灌沟,流经农灌沟、农灌渠、鸭子河后进入人民渠,泄漏量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07次浏览
  • 0人收藏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4-5月期间,达川区检察院检查发现,位于达川区三号干道 锦云台、达川区三里坪人文生态区铁路广场等项目未设置围挡、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施工现场未采...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