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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高院参考案例-黄天源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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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源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案号】

一审:(2008)南市民三初第48号

二审:(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

【指导要旨】

以句子为表现形式的汇编作品抄袭行为的认定,不在于所抄袭的每一个句子均具有独创性,而在于抄袭的部分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且超出了合理范围;两个作品在内容的表现形式上的同一,是主张抄袭侵权的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也是法院认定抄袭侵权行为成立的关键所在。原告只要证明了反映自己作品特点和错误的相同之处的,被告的抄袭行为即可认定。

【基本案情】

黄天源为广西民族大学法语教授。2002年11月,黄天源出版了《法语交际口语手册》一书,署名黄天源编。该书包括法语和中文翻译,分“功能表达法”与“情景表达法”两部分,每一部分由若干个主题和场景组成,每一个主题和场景又由若干个句子组成。

2007年11月,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实用法语会话900句》一书,署名刘国生主编。该书也包括法语和中文翻译,并将法语的读音,用拼音和汉字标示出来。全书内容分四篇,第一篇“奥运精神”;第二篇“日常交际用语”;第三篇“社会交际用语”;第四篇“公共场合用语”。除第一篇“奥运精神”外,其他三篇也分别由一些主题和场景组成,每一个主题和场景也由若干个句子组成。

与黄天源的《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相比,《实用法语会话900句》有200句句子完全相同,包括细节的表述、特殊的表达、错漏的地方以及中文翻译等完全一致。其中第三篇“社会交际用语”第五部分“在餐厅”、第六部分“在咖啡馆或酒吧”、第七部分“在家中吃饭”、第八部分“在食堂”与《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第二部分“情景表达法”中“饮食”主题部分所包含的“在餐馆”、“在咖啡馆”、“在家里吃饭”、“在食堂吃饭”四部分内容一致;第三篇“社会交际用语”第十四部分“兑换外币”、第十五部分“存取款”与《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第二部分“情景表达法”中“银行”主题部分所包含的“兑换外币”、“存取款”两部分内容相同;第三篇“社会交际用语”第十八部分“普通保险”、第十九部分“社会保险”与《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第二部分“情景表达法”中“社会保障”主题部分所包含的“普通保险”、“社会保险”两部分内容完全相同;第四篇“公共场合用语”第三部分“地铁和城市公交”与《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第二部分“情景表达法”中“交通运输”主题部分的“乘地铁”、“乘公共汽车”两部分内容基本相同;第四篇“公共场合用语”第九部分“音乐和舞蹈”、第十部分“电影和戏剧”与《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第二部分“情景表达法”中“娱乐”主题部分所包含的“电影”、“戏剧”、“音乐与舞蹈”三方面内容相同;第四篇“公共场合用语”第十五部分“旅游常用语”、第十六部分“问候”、第十七部分“在法国旅游”与《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第二部分“情景表达法”中“旅游”主题部分所包含的“在旅行社”、“旅行中”、“游览中国”、“在法国旅游”四方面内容相同;第四篇“公共场合用语”第十八部分“运动”、第二十部分“各项运动”与《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第二部分“情景表达法”中“体育运动”主题部分所包含的“锻炼身体(运动)”、“足球赛”、“冬季运动”三方面内容基本相同。

2008年3月10日,黄天源委托律师向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具《律师函》一份,要求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就著作权侵权一事进行协商并提供侵权作品作者身份、工作单位等信息,内蒙古大学出版社未予答复。黄天源向广西外文书店购买《实用法语会话900句》一本,开支15.8元。

黄天源向法院起诉称:《法语交际口语手册》是其独立创作的原创作品,在题材的选择和编排、场景的设置、文字的组织和运用、具体语句的翻译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具有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内容多处抄袭《法语交际口语手册》,数量多达整部作品的四分之一,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广西外文书店销售《实用法语会话900句》的行为,也扩大了侵权的范围,给原告造成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实用法语会话900句》,并收回、销毁市场上所有待售侵权作品;在《人民日报》或其他全国性报纸上就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广西外文书店停止销售《实用法语会话900句》并赔偿原告损失15.8元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答辩称:黄天源的《法语交际口语手册》是一个汇编作品,其独创性体现在编排体例上,经过对比,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的编排体例与黄天源作品有明显区别,而黄天源作品的内容都是日常口语,不具有独创性;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实用法语会话900句》,经过作者刘国生合法授权,也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内蒙古大学出版社没有侵犯黄天源的著作权,黄天源要求赔偿10万元并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黄天源的诉讼请求。

广西外文书店答辩称:其销售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是合法出版物,该书内容是否侵权,其无法知道,也无义务核准。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审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侵权的对比也应当以原、被告作品的表达方式进行对比。从本案所涉及的两部出版物看,不是对已有法语作品的翻译,不属于演绎作品。黄天源起诉依据的作品《法语交际口语手册》内容以句型的形式出现,均是中文对照法语日常用语,并无具体人物、对话问答背景的设置,也没有创作人员个人情感的表达,黄天源的作品应视为中文对照法语日常用语的汇编,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按照特定要求对内容进行选择或者对内容进行编排上。因日常用语的特性是人们在语言交际中长期使用所形成的最基本和最常用的口语,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其并不具有独创性,故黄天源作品的独创性应体现在对作品编排上,即黄天源只能对作品的编排方式享有著作权,而对其内容则不享有著作权。经对比,涉案两部作品在体系结构方面,黄天源作品以人们日常生活中表达自身的情绪或者对事物的主观看法作为第一部分,是自身内在情感的表现方式;而第二部分则是以人们身处客观环境的不同而与他人交际所需使用的表达方式,是外在生活环境的交流方式。黄天源作品的两部分是以主观意见的表达和客观需求的表示作为区分标准的。刘国生的作品结构上,则以奥运精神作为第一部分,第二、三、四部分作为刘国生作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均是不同场合使用的交际用语,在内容的编排上均以不同场合作为分类标志,总体上看,刘国生作品在体例编排上与黄天源作品不相同。至于黄天源提出的刘国生作品与其作品中有200句句子完全一致的问题,考虑到两部作品均是对日常用语的收录,因此不可避免在论述过程中存在相同的、相对固定的表述方式,从而出现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一些内容,故黄天源提出以相同的句子作为刘国生抄袭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天源的诉讼请求。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黄天源的《法语交际口语手册》一书,是黄天源编著的用于传授法语语法及常用口语的教学用书,黄天源根据自己多年的法语学习、教学和生活的经历以及自己对法语的理解,按照“功能表达”和“情景表达”两种不同的表达方法,有意识地选择和设置了多个主题,并围绕相应主题设计了大量的句子,用法语和中文表示出来,无论是在题材的选择和编排、还是主题内容的设置、文字的组织和运用,包括具体语句的翻译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黄天源对其编著的作品《法语交际口语手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抄袭是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抄袭可能是对他人作品全部内容的抄袭,也可能是对他人作品部分内容的抄袭。本案中,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与黄天源编著的《法语交际口语手册》对比,除了部分主题内容和场景的选择完全一致外,所使用的句子有200句完全相同,在量上占前者的近四分之一;不仅法语相同,中文翻译也相同;在相同的句子中,除了一些日常用语的表达外,反映作者精心设计的句子的细节如钱物的数字、球队的名称、比赛的比分、电影和歌星的名字等也完全相同、甚至黄天源作品的错漏与特殊表达也完全相同。因黄天源的作品公开出版的时间早于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作品,且抄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在于所抄袭的部分是否可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抄袭的部分是否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因此,《实用法语会话900句》抄袭的内容中虽然既有日常用语的一般表达,也有作者精心设计的主题和句子,但都是属于黄天源享有著作权的《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的部分内容,可以认定被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对黄天源编著的《法语交际口语手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内蒙古大学出版社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出版《实用法语会话900句》有合法的授权,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其行为已侵犯了黄天源的著作权。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抄袭他人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且拒绝向法庭提供其与侵权作品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也拒绝提供侵权作者的身份及信息,侵权故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内蒙古大学出版社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出版《实用法语会话900句》的册数,未说明其实际获利情况,黄天源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因此,应由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在50万元以下判决赔偿。二审法院综合本案侵权作品抄袭的数量、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的过错情况,酌情判赔50,000元。黄天源没有向法院提供广西外文书店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实用法语会话900句》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证据,广西外文书店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内蒙古大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即停止《实用法语会话900句》一书的出版发行;内蒙古大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黄天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内蒙古大学承担;内蒙古大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天源经济损失50,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实用法语会话900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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