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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民事典型案例-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与陈友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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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1230日,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隶属于原福建武夷山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属部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经营管理所与陈友顺签订一份《毛竹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将坐落于保护区内桐木辖区总面积约500亩的“铁角楼”和“桥下坑”国有山场毛竹林,承包给陈友顺进行经营管理。20141116日,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与陈友顺签订《铁角楼和桥下坑国有毛竹林承包经营管理补充协议》,变更下属部门与陈友顺签订的《毛竹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终止“铁角楼”山场毛竹生产经营,只发包“桥下坑”毛竹山场,承包金变更为每年2.8万元,时间自2014年至20201231日止。补充协议签订后,陈友顺依约缴纳承包金,但自2015年起的承包金至今未缴。20171026日,陈友顺向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递交报告,提出“桥下坑”山场毛竹由于无法运输和政策因素等原因,造成该山场无法采伐,要求返还承包金和押金。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原福建武夷山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调整而来)、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将陈友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区内划定固定生产区域的国有毛竹,保护区管理部门有权自主经营,采用发包形式经营是保护区管理部门选择经营的一种方式,将竹山发包给陈友顺经营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桥下坑”毛竹山场在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非因陈友顺一方主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责任不能完全归结于陈友顺,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同时,陈友顺也未从承包山场上获得利益,根据公平原则,不予支持要求陈友顺缴纳未支付的承包金诉请。因双方均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故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驳回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福建省武夷山绿涛实业公司的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陈友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未违反强制性禁止规定,陈友顺认定案涉合同属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的有效措施,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大多以禁伐的方式予以保护,这对生态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基于协调保护区的建立给地方区域带来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矛盾的问题,国家也允许地方法规和政策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生产区域,合理安排区内村民开展毛竹和茶叶生产等活动,实现分片管理、统一经营、有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

本案涉及的便是对发生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承包经营活动合法性的判断问题。鉴于陈友顺承包经营的毛竹林位于试验区内,加之陈友顺2009年曾向保护区递交毛竹采伐申请,省林业厅亦予以批准,表明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陈友顺承包经营保护区内国有毛竹的行为予以认可等事实,人民法院充分结合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和现实背景,对于涉讼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做出肯定性评价,也肯定了抚育性经营和保护性经营于保护区实验区生态保护的意义,达到了衡平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考虑到陈友顺欲从“桥下坑”毛竹山场中获利,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对该山场进行经营管护,实际上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维护有所付出,但因客观因素未能获得预期利益,本案最终未支持原告主张的承包金和违约金,也是从既依法维护诚信履约行为、又坚守公平合理原则的双重角度,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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