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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民事典型案例-陈宏荣与南平市麻阳溪引调水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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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421日,陈宏荣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的前身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合同,约定陈宏荣承包雷公口水库水面面积15亩,承包期自201461日至2020531日。2015年底,根据南平市相关文件,将雷公口水库定为武夷新区和建阳区饮用水取水水源地。201618日和201747日,国家公园先后两次向陈宏荣发出书面退场通知。410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公园发布联合公告。经国家公园多次督促,陈宏荣拆除了养鳗场附属设施并打捞处置部分规格鳗。2018911日,鉴定机构评估技术人员与陈宏荣、国家公园人员一同前往雷公口水库进行现场打捞抽样及清点称重,共同确认现场打捞鳗鱼197594尾合计25601.80公斤,该部分剩余鳗鱼已由陈宏荣处理,《承包合同》正式终止。为此,陈宏荣起诉请求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麻阳溪引调水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751453.83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平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将雷公口水库作为武夷新区和建阳城区的饮用水主水源。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基于该行政决策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该行为不构成违约。陈宏荣自行陈述库存鳗鱼养到2017年底可达300克、2018年底可达600克,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5069-2002)无公害食品鳗鲡池塘养殖技术规范》的行业标准,并结合2018911日双方现场打捞情况,该可养成重量的陈述不符合鳗鱼生长规律和行业养殖周期,陈宏荣未能提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明现存鳗鱼是在201618日之前投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宏荣要求国家公园和麻阳溪引调水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请。

一审宣判后,陈宏荣提出了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地貌复杂,生态环境类型多样,被誉为“世界生物之窗”,境内不仅动植物资源丰富,还拥有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包括浮游藻类、浮游生物、底栖动物、鱼类和水生物等。其中,高等水生植物共计4251139种,浮游动物67种、鱼类2256104种,以及中华鳖、大鲵等水生动物。为维护水生态平衡和水生物多样性,应最大限度保障水资源的原生态,严防人工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破坏。

案涉雷公口水库位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因其优良水质于2016年被确定为武夷新区和建阳区饮用水取水水源地。本案中,陈宏荣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在雷公口水库放养鳗鱼,其于合同中作出不污染水源的承诺。但经过有关机构检测,因陈宏荣的鳗鱼养殖导致雷公口水库水质的氮、磷、大肠肝菌等指标严重超标,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标准,存在损及用水区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之风险。人民法院考虑到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于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履行,系出于对社会公众饮用水安全的考虑,且给予了承包人合理的搬离时间,又免除承包人近三年租金之给付义务,最终认定国家公园管理局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生态利益的价值取向,鼓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继续主动担当,积极履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职责,守护着华东地区一片最完整、最原真的生态佳境,创造更多绿色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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