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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民事典型案例-覃某某与某保洁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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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保洁服务公司系经工商登记主营涵盖建筑物清洁服务的企业法人,具体承接国贸蓝海小区的卫生保洁业务。201311日及201571日,其先后与覃某某签订《保洁包干制协议》各一份,约定覃某某以独立承包的方式,每天保质保量完成国贸蓝海小区中指定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每月保洁承包费1700元,如没有达到所要求的保洁质量,可给予警告甚至扣除10%保洁承包费,覃某某所需保洁用品、用具由某保洁服务公司提供,等等。在该两份协议履行过程中,保洁服务公司向覃某某每月支付现金1700元,20136月起通过转帐支付,其中对201510月至20162月转账款项备注“工资”,转帐金额每月1700元或1800元。2016120日,覃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同日保洁服务公司出具《证明》,记载我公司员工覃某某,系公司保洁所辖国贸蓝海小区的保洁员,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2017119日,覃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保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保洁服务公司认为双方是承包关系,不用支付二倍工资。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二审诉讼。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贸蓝海小区保洁事项为某保洁服务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该公司指定覃某某在国贸蓝海小区具体区域从事保洁工作,提供劳动工具,支付相应报酬,并在部分报酬转账记录备注“工资”,出具《证明》确认覃某某为公司员工等等,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可以认定双方自2013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保洁服务公司以《保洁包干制协议》约定为由主张承包关系,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洁服务公司未与覃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应向覃某某支付二倍的工资19200元,据此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对于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保洁服务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主营保洁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指定覃某某在国贸蓝海小区具体区域从事保洁工作,提供劳动工具,支付工资报酬,对保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国贸蓝海小区保洁事项为保洁服务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这些事实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有关成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条件,也与保洁服务公司出具《证明》认可覃某某系其员工的事实相印证,故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洁包干制协议》虽有承包、包干等表述,实质上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一种责任形式和管理方式,并非独立的承包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正确认定本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保洁服务公司依法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有意规避劳动法律义务,通过签订挂靠、承包合同替代劳动合同,有意混淆劳动关系,规避用人单位义务。本案判决对于强化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意识,促进有效规范用工管理,具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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