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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行政典型案例-郑书洋诉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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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0日,苑建设持郑书洋的授权委托书、郑书洋身份证原件,及设立公司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到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办证大厅,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受理了该设立登记申请,经审查后于当日作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设立闽侯县祥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益公司)。2016年9月26日,祥益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将郑书洋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7年8月,郑书洋以其身份证丢失后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为由,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对祥益公司做出的准予设立登记行政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祥益公司设立登记时相关材料中“郑书洋”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并出具祥益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郑书洋”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的鉴定意见。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1月30日自行撤销了其于2016年9月20日核准的祥益公司设立登记。
【审理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他人在原告郑书洋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郑书洋遗失的身份证,在申请材料中伪造郑书洋签名,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故祥益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予撤销。虽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已自行撤销了被诉设立登记行为,但原告郑书洋仍坚持本案诉讼,要求法院对原行政行为进行评判。一审判决确认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设立登记行为违法。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原则,即如果相关文件、申请材料种类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表面真实,公司登记机关就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登记。如事后发现申请登记行为存在重大欺诈,则登记行为可依法撤销。在此种情况下,如公司登记机关证明其审查时已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则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伪造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现象实践中并非个案,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闽侯县市场监管局败诉,也是对“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机关在提升行政效率的同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杜绝行为人利用制度漏洞提出了警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登记审查机制,并加大对欺诈者的制裁力度,以更好地在公平与效率中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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