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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行政典型案例-漳州市聚善堂药业公司诉原福建省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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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福建省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漳州市国税稽查局)于2016年11月25日对漳州市聚善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善堂药业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聚善堂药业公司于2010年-2014年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总计人民币(下同)16369046.48元,据此对聚善堂药业公司少缴税款处一倍罚款,即罚款16369046.48元。聚善堂药业公司遂以漳州市国税稽查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审理结果】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漳州市国税稽查局对聚善堂药业公司作出的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同时,漳州市国税稽查局还存在调取账簿资料未经依法批准,超过税务检查期限未经依法批准,未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在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未充分听取并复核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此外,漳州市国税稽查局亦未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作出处罚决定。一审判决撤销漳州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处罚的作用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更重要是通过依法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法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法之所禁、行之所止,取得惩处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不具备合法性的行政处罚决定,非但无法教育被处罚人,也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等方面,对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依法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的全面审查原则,发挥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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