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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行政典型案例-厦门市特尔信电子公司诉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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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厦门市特尔信电子有限公司浦南经营部(以下简称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军杰”牌小米椒(净含量500g),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作出如下处罚:1.将现场查获的3包超过保质期的“军杰”牌小米椒(净含量500g)予以没收并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下同)1元整;3.处以罚款5万元整。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10月8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遂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审理结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2018年7月17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销售的三包“军杰”牌小米椒,每包销售价为3.8元,于被查获时超过保质期12天。综合考虑到案涉过期商品的数量少、预期获利数额相对较低,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在此前并无销售过期商品被处罚之情形,且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自查整改,同时被诉处罚决定对原告罚款5万元对于该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等因素,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最终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同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该案中对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的罚款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亦对该处理表示认可,集美法院遂就协调结果制作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对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对食品销售企业严格规范管理流程,确保销售食品的质量也具有警示教育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充分考虑到特尔信公司浦南经营部的企业规模小、违法程度轻、配合态度好等因素,从保护小微企业市场活力的角度出发,积极为行政相对人及执法部门之间搭建沟通交流桥梁,最终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在罚款的数额上根据违法情节作了适当调整,促成了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既确保了通过行政处罚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又保障了小微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的可持续性发展,体现了司法的能动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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