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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行政典型案例-福建省古田红色教育服务中心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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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6日,原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岩市工商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建省古田红色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古田红教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古田红教中心在其网站页面上使用虚构的“龙岩市红色古田培训中心”单位名称,宣称其“隶属于红办,由政府主管”,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下同)45万元;认定古田红教中心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已构成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开展广告宣传活动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古田红教中心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2月8日,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红教中心遂以龙岩市工商局及福建省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审理结果】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古田红教中心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自建网站上公开使用“龙岩市红色古田培训中心”名称、“主办单位:龙岩市党员干部红色教育培训网”、“隶属于红办,由政府部门主管”等字样,非客观事实,且容易被社会公众误解为其系经政府部门准入具有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原告古田红教中心在自建网站宣称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师资力量,并展示前述人员简历,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的行为。原告古田红教中心的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发布广告后,其多次承接了教育培训业务,危害后果已经实际产生,且在立案查处后并未完全纠正其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法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古田红教中心的诉讼请求。古田红教中心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省红色文化资源积淀丰富,加强及规范红色文化的教育,对保护利用好这些宝贵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案中,古田红教中心利用上杭县古田镇系革命圣地及著名的红色教育基地这一独特优势,以营利为目的,打着红色教育的旗号,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及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误导社会公众,不仅严重扰乱、破坏了红色教育培训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及社会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不仅支持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了法治的严肃,而且为红色教育培训树立了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在维护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上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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