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3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福鼎市海渔局)作出鼎海渔﹝2018﹞136 号《关于印发福鼎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 2015-2016 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福鼎市辖区内渔民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时,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渔船造价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有关行政管理的依据。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评估公司)认为福鼎市海渔局侵犯其参与渔船造价评估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福鼎市海渔局限定渔船所有权人委托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的评估公司进行渔船造价评估后才给予审批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海丝评估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渔船造价评估领域,且其起诉前已经在福鼎市开展了相关经营活动,故原告海丝评估公司与被告福鼎市海渔局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被告福鼎市海渔局将第三方评估机构限定为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的评估机构,实际上排除原告海丝评估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福鼎市海渔局违法。福鼎市海渔局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实质上是上诉人福鼎市海渔局为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而作出指定所涉渔船的所有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渔船造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行为,系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该行为客观上排除了包括被上诉人海丝评估公司在内的其他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故属于滥用行政权利排除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正确处理行政机关“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之间关系,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并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将直接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明确纳入受案范围,表明人民法院可通过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本案中,福鼎市海渔局在对相关海洋捕捞渔船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直接限定一定范围内的渔船造价评估机构作为参与相关评估工作的候选机构,客观上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渔船造价评估机构参与评估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情形。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对完善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