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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批复,同意征收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集体土地13.1791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给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作为修造船项目建设用地。远大公司随后取得相关的国有土地及海域使用权,并进行船舶修造厂项目建设。2010年8月18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潭管委会)作出《关于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项目涉及征迁事宜的通知》。2011年5月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组团建设指挥部作出《关于限期拆除金井作业区临时搭盖的工棚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平潭管委会和平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潭县政府)对远大公司的在建工程、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财产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随后,平潭管委会和平潭县政府与远大公司多次进行资产补偿方面的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远大公司遂以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对原告的船舶修造厂在建工程以及机器设备等资产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于法无据,超越职权,依法应确认违法;原告因此遭受了直接财产损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因原告船舶修造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在建工程客观上无法恢复,现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亦被损毁,故二被告应向原告进行金钱赔偿。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因强制拆除造成的各类资产损失总计人民币(下同)198787774元。原告提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共同强制拆除原告远大公司船舶修造厂在建工程、现场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等资产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2.被告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向远大公司支付赔偿金198787774元;3.驳回原告远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远大公司、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土地或海域使用权等合法权利实施收回,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财产权利,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通过充分协商、合理补偿等方式实现收回目的。本案中,平潭管委会和平潭县政府在对远大公司的土地及海域使用权实施收回过程中,未经合法授权及法定程序,即对远大公司的相关财产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属违法,其对民营企业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判决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赔偿远大公司的直接损失,充分发挥了行政审判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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