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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7月,经招商引资,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乐公司)与古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田县政府)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福建爱乐公司进行古田县翠屏湖片区房地产开发。2015年4月,福建爱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首期开发建设用地,与原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古田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年5月,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爱乐公司)成立。2015年7月,古田爱乐公司与古田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由古田爱乐公司承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随后,古田爱乐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并预售了部分房产。2016年,古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因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需要,依照新颁布的水资源、国有林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及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停止翠屏湖沿线公路内侧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实施,叫停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因收回及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古田爱乐公司、福建爱乐公司遂以古田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古田县政府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古田县政府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政策、规划、用途等调整,案涉行政协议已无法履行。原告请求解除案涉行政协议应予支持,并以相关评估机构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评估价格作为赔偿依据,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一审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302146933元及相关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古田县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方组织调解,促成各方就案涉行政协议的解除、企业损失的赔付、项目建设用地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关购房户及建筑商款项的善后工作等事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行政调解书》。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属于特殊的行政行为,具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特点。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受法律保护。合同订立后,民营企业对行政机关将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具有信赖利益。如行政机关需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因此给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争议时,可参照适用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不相抵触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并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各方取得共识,达成调解协议。不仅有效化解了案涉行政协议的争议,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同权益及信赖利益,还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了因解除案涉行政协议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土地使用权收回、在建工程交接以及有关购房户解约、工程款纠纷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既为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提供司法服务,又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并促进了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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