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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光泽县春禾养殖场于2006年9月21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2013年1月30日,霞洋水库等水域经国家林业局许可,准许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定名为“武夷天池国家级森林公园”。2017年11月5日,光泽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禁止在福建武夷天池国家森林公园经营的水域从事任何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光泽县农业局根据调查发现,春禾养殖场在未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光泽县寨里镇大洲村霞洋水库库区中心水域从事养殖生产,设置养殖网箱244个, 养殖网箱面积达3340平方米。经过立案、讨论及听证等程序,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网箱养殖设施。春禾养殖场未按期履行拆除义务,光泽县农业局于2018年5月24日书面催告,要求春禾养殖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网箱养殖设施。春禾养殖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平市农业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春禾养殖场在未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情况下,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光泽县寨里镇大洲村霞洋水库库区中心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光泽县农业局对春禾养殖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南平农业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遂驳回了春禾养殖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春禾养殖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武夷天池国家级森林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公园内蕴藏各类国家、省级保护植物,以及蟒蛇、大鲵、穿山甲等国家级、省级保护动物。公园内的水资源不仅满足了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对于周边的地质环境、动植物生存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养殖业主在公园库区中心水域大量养殖,增加了水库水体中有机物的浓度,对水库的水质、地质和水生物带来一定的影响,破坏了公园的生态环境。
本案中,春禾养殖场提出对光泽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严禁在福建武夷天池国家森林公园经营的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该通告并非规范性文件,光泽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具有合法性。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确定被诉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才能对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的评价,规章层级之下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一致时,才可承认其法律效力。光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告,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光泽县人民政府作出在武夷天池国家级森林公园库区中心禁止养殖的行为,系出于保护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长久利益、闽江源头水资源品质的公益目的。人民法院综合养殖业的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利益之间的考量,认定光泽县人民政府的禁养通告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驳回春禾养殖场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在对经济利益与生态价值间何者优先保护进行权衡之后的选择。此案判决也起到一个良好的效果,即对在森林公园附近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一定震慑,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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