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XX深圳医院在与7名当事人合同期满后不予续签,但却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方主张7名当事人为深圳另一医院的职工,其工作年限不应连续计算在本医院的工作年限;且医院在当事人离职时已经一次性发放了酬金,当事人已经获得了一笔补偿,不应当在重新要求补偿金,无故加重医院的责任,不符合诚实公平的原则。我方就对方主张进行了反驳,通过对医院筹建及工商登记材料的分析,我方发现当事人为医院筹建期间临时机构的职工,在医院筹建完成后直接入职了医院,并且职位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结合医院提交的材料及当事人了解的情况得知,医院所主张的酬金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补偿金;最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金。
律师点评
当公司主体发生变更时,劳动者必须要及时作出判断,公司往往借着各种各样的借口将劳动者辞退或是解除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往往通过各种事件与理由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有效保留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意见,及时提起诉求才可能最大程度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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