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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普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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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鹰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余跃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18号2705、2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鹰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聚公司)软件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鹰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被上诉人数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鹰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数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鹰普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数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直至2017年7月25日鹰普公司发出项目终止函时,涉案BI系统功能持续不稳定,报表和驾驶舱数据错误频发,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在此情况下,鹰普公司整合数据实现管理驾驶舱、固定报表以及多维分析的合同目的当然无法实现。2.涉案BI系统频繁出错的原因在于数聚公司对处理链及BW模型设计存在重大瑕疵。数聚公司主张服务器空间不足是系统错误的唯一原因,明显不能成立。首先,鹰普公司实际配置的空间容量远超出项目开展前数聚公司建议的硬件配置要求;其次,在空间容量充足的情形下,因处理链及BW模型设计存在缺陷,BW处理链仍无法正常平稳运行;最后,即使空间容量不足,鹰普公司也进行了相应扩容,数聚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却自始至终未向鹰普公司明确处理链正常运行所需的具体扩容量。服务器空间不足并非处理链无法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数聚公司自己聘请的专家张金友在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间多次指出根本原因是处理链及BW模型设计存在系统性缺陷。张金友作为数聚公司聘请的专家,其作出的不利陈述应当视为数聚公司的自认,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3.BW处理链发生技术错误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形属于验收标准中限定的1级或2级问题,故数聚公司交付的涉案软件完全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已构成根本违约,涉案所有协议应予解除。原审判决根据项目付费进程、鹰普公司未在数聚公司提请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以及双方商讨过运维合同及后续鹰普公司对张金友运维工作量的确认,推定涉案系统已经验收通过,相关事实认定错误。4.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鹰普(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结项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结项补充协议》)对后续的开发内容、完成期限、付款条件、验收程序等进行了变更,故应以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5.2017年2月9日,数聚公司向鹰普公司发送验收流程,其后双方就涉案BI项目的验收步骤达成共识,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1月18日即进入验收程序并推定验收通过,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数聚公司不但无权要求鹰普公司支付剩余开发费用,而且应当返还鹰普公司为涉案BI项目支付的全部费用。

数聚公司辩称:1.鹰普公司对于实施工作的认识错误,实施的软件不是数聚公司提供的,而系鹰普公司向案外人购买,鹰普公司只是聘请数聚公司在该软件上进行一些预设,以便鹰普公司在统计数据时可直接选用模板。涉案系统功能稳定且已经能够正常使用,鹰普公司也一直在独立使用,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鹰普公司也多次在沟通中表示项目已进入尾声、已通过内部汇报、在报请结款,即使在2017年7月25日鹰普公司发送邮件要求解除后,鹰普公司内部仍在使用涉案系统。因此,数聚公司在2017年1月18日交付涉案系统后,鹰普公司一直在使用。2.关于涉案系统频繁报错问题。非处理链的28个问题均是因为鹰普公司的口径计算逻辑变更,要求数聚公司进行调整所致,这些都属于双方的磨合过程,不属于技术类问题。3.关于空间责任问题。2014年至2017年间确实存在一些处理链报错情况,但经数聚公司分析,这些报错情况均是由于空间不足。在鹰普公司扩展了相应表空间后,系统运行就恢复了正常,而表空间的分配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数聚公司的责任,数聚公司作为实施方只负责软件上的实施工作,软件能否正常运行以及硬件要求应由鹰普公司配合完成。4.关于BW设计模型问题,数聚公司不存在任何设计缺陷。鹰普公司认为BW处理链的问题是因为采用了并发而不是串行方式。但在内存已满的情况下,无论哪种方式都不能运行,且串行方式也不可能让内存永远不满。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但都可实现最终的技术目的。数聚公司采用串行方式进行梳理也仅是为了在系统报错后解决问题的便利。综上,数聚公司系在鹰普公司已有的软件上进行了一些实施、提供报表等服务,但鹰普公司实际使用了这些工作成果后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故请求维持原判,驳回鹰普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

数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数聚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鹰普公司立即支付数聚公司开发费用84656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0201元(按合同总额2004020元×5%);2.判令鹰普公司立即支付数聚公司运维费用1400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诉讼费用由鹰普公司承担。鹰普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鹰普(中国)有限公司BI项目软件及实施合同》(以下简称《BI合同》)、《鹰普(中国)有限公司BI项目软件及实施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鹰普(中国)有限公司智慧采集平台购买合同》(以下简称《采集平台购买合同》)和《结项补充协议》;2.判令数聚公司返还已支付价款1255736元;3.判令数聚公司赔偿损失932190.12元;4.判令数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签约及履约的基本过程

2014年5月8日,鹰普公司(甲方)与数聚公司(乙方)签订《BI合同》,约定由数聚公司为鹰普公司提供“数聚智慧决策平台软件V3.O”和“SAPBOOEM”(BusinessObjectsBI,EdgeeditionwithdataintegrationV4.0)产品,1套安装于鹰普公司,所管辖的数据范围适用于现有13家公司及其业务关联拓展的鹰普关联公司。《BI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价格组成及说明。1.软件产品价格(含税17%)326430元。2.年维护支持服务(含SAPBOOEM产品,含税6%)14310元;2.1数聚智慧决策平台软件V3.0产品年度维护费自本项目上线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年后缴纳第1次维保费用38923.20元,甲方可自行选择是否缴纳该费用;2.2SAPBOOEM产品年度维护费自下单之日起计算,缴纳年维保费用为14310元。3.数聚公司实施服务费用价格(含税6%)1106080元;3.1项目实施人天收费状况详见附件一:现场服务详情;3.2本次项目业务范围实施主要范围内容包括:财务主题,销售主题,生产主题,KPI指标(OGSM)四大主题,通过数据整合实现管理驾驶舱,固定报表以及多维分析,详见鹰普BI项目一期工作说明书(SOW)。说明:1)本合同是固定闭口金额的合同,即在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范围和BI业务范围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即使乙方实际服务人天数多于合同约定的人天数,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向甲方追加任何付费。如果实际发生总人天低于合同约定的总人天,则甲方有权对多出的人天进行支配,或者退款,或者用于后期系统的维护及项目范围以外的其他需求的开发或者服务;若由于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范围或者BI业务范围的变更导致实际确认的服务人天数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人天数,且误差超过5%,则超额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追加付费(顾问人天单价不变);2)本合同金额中包含了项目中上海数聚提供的产品接口和二次开发工作,同时也包含了乙方顾问实施期间在江苏省内的差旅费用和住宿费用。

第二条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合同总金额1446820元,分五期支付。第一期,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计434046元,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乙方提供的《需求分析报告》和《系统架构设计说明书》以及双方确认阶段交付物,经甲方验收通过,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计217023元;第三期,乙方完成固定报表开发试运行上线后提交《固定报表上线报告》和《UAT测试报告》以及双方确认阶段交付物提供,经甲方确认签字,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计217023元;第四期,乙方完成KPI指标和分析报表开发部署上线试运行2周后,提交《上线试运行测试报告》和《UAT测试报告》以及双方确认阶段交付物,经甲方验收通过,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计434046元;第五期,系统验收后6个月,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计144682元。

第三条产品质量、交付与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SAPOEM产品,拥有合法的权利,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五工作日内交付产品。软件产品交付后,甲方向乙方出具产品签收单,以证明收到乙方交付的合格产品。甲方将通过乙方享受原厂商BO产品维护服务。实施服务验收标准为附件四鹰普BI项目工作任务书(SOW)及后期产生的经双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补充协议所涵盖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产品交货日期交货或因产品验收不合格及其它乙方原因而影响正常交货,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0.1%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鹰普BI项目工作说明书》具体就“工作范围”约定包括:项目准备、蓝图设计、开发测试、上线运维、项目验收五个部分,其中,“上线运维”具体内容为“系统配置和管理手册、用户操作手册、系统运维和日常运维检查手册、上线测试报告、UAT测试报告”;就“项目验收标准”约定:以双方确认的《需求分析报告》所定义的功能为验收内容,参考乙方提供的测试计划及本章中“验收准则”实施。若有验收不合格项目,甲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逾期视为验收通过。针对不合格的项目,乙方负责改正,并再次对该改正项目提出复验申请,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在该文件中,双方同时就项目验收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验收测试缺陷分类表以及验收合格标准。

《BI合同》附件八《鹰普BI项目资源计划》排列了自2014年4月至10月的开发周期各阶段安排。

其后,双方进入合同履行。数聚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开具出增值税发票计434046元,鹰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数聚公司全额支付第一期合同款。

2014年9月,数聚公司向鹰普公司提交《鹰普公司BI项目系统架构设计书》,其中,3.7.4系统硬件信息之3.7.4.1BW服务器要求“BW服务器(DEV\QAS)硬盘278G;BW服务器(PRD)硬盘2.7T”。当月,数聚公司又向鹰普公司提交《BW系统安装手册》,其中,1.1.2硬件环境为“RAM:64GB;CPU:8Cores;存储:3TB”。

数聚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鹰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具出增值税发票计217023元,鹰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数聚公司全额支付第二期合同款。

2015年1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线,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项目计划重新调整后确定新的上线计划如下:a)销售、中国区财务和海外财务,以及相关管理驾驶舱将于2015年2月6日上线(详细清单见附件一);b)生产将于2015年4月15日上线(以蓝图范围为准);c)KPI、财务考核报表、剩余驾驶舱将于2015年5月15日上线(以蓝图范围为准);2.乙方不能按照以上每一项的规定日期完成BI项目上线,则每一项延期7天乙方承担主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不足7日按照7日计算,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3.若本补充协议第1条中的任何一项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延期超过30天(包括30天)或各项延期累计超过30天(包括30天),则乙方除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总价款30%,前述赔偿金额的支付并不妨碍合同的继续履行且在剩余合同款项相应扣除。《补充协议》明确,本协议作为《BI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中,因涉及鹰普BI项目履行中的数据采集,在数聚公司建议下,双方又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了《采集平台购买合同》,鹰普公司购买数聚公司开发的“智慧采集平台”(4.3.3版本),该“智慧采集平台”拥有数据采集、权限管控、数据审批及校验等功能。软件产品价格9828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且软件产品交付,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90%的费用计88452元;甲方验收通过45日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费用计9828元。鹰普公司按约支付相关价款,数聚公司交付“智慧采集平台”(4.3.3版本)。

2015年4月至9月间,鹰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陆续向数聚公司全额支付第三期合同款217023元。

2016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了《结项补充协议》,为解决《BI合同》项目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1.甲方同意部分工作变动并愿意承担费用(见列表);2.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2016年6月30号之前支付原主合同20%的费用计289364元。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修改完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的报表后并完成了主合同项下所有项目的验收后(签署验收合格表),支付主合同剩余款项20%计289364元及本协议新增所有款项340100元的50%计170050元,合计459414元。在上述付款完成后3个月,经甲方确认本协议涉及的各项修改无遗留问题后,甲方支付本协议新增所有款项340100元剩余的50%计170050元;3.如果因为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变动,开发时间长于预期,技术困难等),乙方未能在2016年9月30日完成本协议内容的,每延迟一天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2%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超过本协议新增所有款项的10%,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就本协议支付的所有款项;同时甲方有权就其实际损失向乙方进行索赔;4.如甲方在2016年7月31日前确定升级SAPERP到SAPHANAS/4平台,上述范围中绩效考核相关报表(本协议第一部分第六项)将不在本协议中实施,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款项由340100元改为80100元(已扣除260000元考核报表相关费用)。本协议第1条中b)条款的付款与c)条款的付款合并执行,即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修改完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的报表后并完成了主合同项下所有项目的验收(签署验收合格表)且经甲方确认本协议涉及的各项修改无遗留问题后,甲方支付乙方主合同剩余款项20%计289364元及本协议新增所有款项80100元的100%,合计369464元。《结项补充协议》亦明确约定本协议作为《BI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6年7月,鹰普公司向数聚公司支付了上述约定的原主合同20%的费用计289364元。

2016年8月28日,数聚公司李延向鹰普公司秦茜、吴远勇等人发送《鹰普BI补充协议项目驾驶舱需求变更》邮件,提出更新28人天的费用及支付方式。2016年10月11日,双方共同签署鹰普BI项目补充协议《变更申请表》,涉及申请变更内容、申请变更原因、对本项目的影响评估、变更意见等方面,鹰普公司对变更内容无异议,对UI变更工作量人天存在异议,标注至少有11个人天的差异。

2016年12月29日,鹰普公司分别在两份鹰普BI项目补充协议《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分别涉及申请变更工作量,对应增加工作量13.5人天和29人天。

同日,鹰普公司向数聚公司签发《完工比例确认函》,明确《结项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3401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技术开发工作完工比例已经达到90%。

2017年1月17日,陈华松向李延、黄平发送“鹰普BI项目补充协议_F009_变更申请表_驾驶舱”邮件,涉及工作量增加10人天。次日,李延向薛光余发送“烦请签核变更单”的邮件。2月3日,薛光余回复李延“变更单会稍后签字给你们”。该份变更单未签字。

2017年1月18日,数聚公司项目经理黄平向鹰普公司薛光余发出邮件,提出“经过近半年的开发测试,‘无锡鹰普BI项目结项补充协议’中涉及的报表已经完成开发和UAT签字,相应的验收工作也请提上日程。附件是验收说明,如还有什么遗留问题请列入附件清单,作为验收说明的组成部分。如对‘无锡鹰普BI项目结项补充协议’验收说明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也请提出”。

2017年3月23日至5月26日间,数聚公司李延、陈胜与鹰普公司薛光余、秦茜等人之间相互发送“数聚BI项目付款明细”主题的邮件,确认变更单(二期合同外报表的修改费用)为217100元。

2017年3月24日,李延向薛光余、秦茜发送主题为“【请最终确认没有问题我这边就先盖章】鹰普BI运维合同”的邮件。3月29日,薛光余向杜娟发送邮件并抄送李延,内容为“针对BI的后续3个月的运维合同,请帮忙走商务合同流程,OA申请表单已起”,邮件附件为《付款备忘录》《鹰普BI运维服务购买合同》。上述《鹰普BI运维服务购买合同》主要条款包括:2.服务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现有BI驾驶舱和报表的新增或改善需求、BW底层优化、BI的运维服务、BI系统的培训等;3.现有BI系统在之前开发过程中由于数聚公司开发人员疏忽导致的BUG问题涵盖在之前项目范围内应由数聚公司继续完成,不在本合同范围;4.本合同的人选优先是张金友,在张金友无法提供甲方所需的BI服务内容时,乙方负责协调相应人员解决;BW工程师人天单价2800元,每月工作日15天,服务期限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金额12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50%(63000元)增值税6%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费用。服务完成后乙方开具50%(63000元)增值税6%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费用。《鹰普BI运维服务购买合同》最终未盖章。

2017年6月9日,李延向张金友发送邮件并抄送薛光余、陈胜,内容为“请统计在鹰普没有运维合同的情况下您在鹰普服务的人天数量,请附上薛总签订的技术服务单”。当日,张金友向薛光余发送主题为“还未确认的工作量”的邮件,附“运维工作记录”。6月12日,薛光余向张爱钧等人发送主题为“转发:还未确认的工作量”的邮件并抄送张金友,内容为“请服务代表先确认签字”。同日,张爱钧向张金友发送“请查收附件签字确认版”的邮件并抄送薛光余等人,附件为薛光余签字的两份“周工作记录”,工作时间共计5天。

2017年7月25日,鹰普公司薛光余向数聚公司发送《BI项目停止告知函》,内容为“我代表鹰普公司,现正式告知你们,鉴于目前BI的问题,无法通过验收,鹰普决定停止整个BI项目,同时停止BI系统的任何使用。原因主要有但不止如下几点:1.项目本身仍然存在大量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比如底层的BW、数据链的运维不稳定报错、报表本身的数据不稳定,无法满足使用的要求。2.项目的知识转移不完全,文档不完整或文档跟程序不符,无法支撑后续的持续改进和运维。3.因BI系统本身数据稳定性和准确性等问题,给用户带来了很多误导,如销售统计报表,数据连续出现问题,误导了管理层的判断,同样在财务等其他报表部分也存在类似问题。正是BI本身的问题,直接导致整个BI系统95%以上的报表实际上一直处于无人使用的状态。”

(二)合同履行中关于BW处理报错问题的相关过程

1.问题总体情况

鹰普公司方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BI系统报错问题34个,于2020年7月提出BI系统报错问题14个,其中,重复问题9个,即鹰普公司方共提出BI系统报错问题39个,包括非处理链相关的问题28个,处理链相关问题11个。

2.BI系统报错问题分析

非处理链相关的问题28个均已解决,其主要原因包括数据抽取问题、报表逻辑变化或需求变更、数据源提供有误、BI系统未刷新等。

与处理链相关问题11个,分别为:(1)2016年9月7日提出2016年6-9月财务、销售和生产报表错误频出;(2)2016年10月8日提出“物料-消耗汇总表-日报”因处理链问题频发;(3)2016年10月11日反应10月8日出现的问题是相关处理链没有正确运行;(4)2016年12月17日提出集团内领料报表因BW问题,数据不正确;(5)2017年3月15日提出考核报表存在BIbug;(6)2017年5月26日提出销售统计明细报表从5月中旬开始,销售额一直未变化;(7)2017年6月3日提出“增加交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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