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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青梅李武林侵犯商业秘密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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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刑终1677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青梅。

辩护人黄杰,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尧振光,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武林。

辩护人罗玉华,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光军。

辩护人黄静雯,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xx。

辩护人倪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亮。

辩护人张帅召,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龙龙。

辩护人李建农,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康。

辩护人李序根,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金xx。

辩护人冯临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xx。

辩护人丁杰平,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青梅、李武林、付光军、温xx、金xx、陈亮、罗龙龙、黄xx、张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693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贺青梅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武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三、被告人付光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温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金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陈亮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罗龙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八、被告人黄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九、被告人张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贺青梅、李武林、付光军、温xx、陈亮、罗龙龙、张康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69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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