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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14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年,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均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人民币667元,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已经预交的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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