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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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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14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年,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均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人民币667元,上诉人石家庄掌门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奇思妙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已经预交的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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