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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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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15571、15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北方大厦1011。

法定代表人:帅文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毛,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琦,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0959、50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6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回上诉人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霄 ( 兼)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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