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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936号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正路莲塘工业区4栋308。
法定代表人:康杨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心有灵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航空路30号同安物流B-610。
法定代表人:夏薇。
被告:夏薇,女,汉族,1992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赛沃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凯成路2后瑞第三工业区A栋302。
法定代表人:晏江峰,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星,广东道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广东道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心有灵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夏薇、深圳市赛沃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2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霄 ( 兼)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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