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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810号
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高田区7排一号卓宏翔商务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闫小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系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奥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神径工业园C15栋侧面六层。
法定代表人:邱诗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蓝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4××××.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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