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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60号
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183号富荣泰1号楼2楼D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炜林,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炜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1××××.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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