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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2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岗仔大街59号华好高新科技园7楼704。
法定代表人:古国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杨馥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黎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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