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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324号
原告:深圳市安姆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卫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东,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艾格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林芳。
被告:姚楚发。
被告:谢世珍。
原告深圳市安姆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格瑞德科技有限公司、姚楚发、谢世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2019年7月19日,原告深圳市安姆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姆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深圳市安姆泰克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姆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姆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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