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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459号
原告:林喜团,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征途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迪福路新屋园工业区耀华邦大厦B栋8楼B厂。
法定代表人:谢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喜团诉被告深圳市征途者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50××××.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林喜团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喜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喜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喜团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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