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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61号
原告:梁兆培,男,汉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恋尚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红棉路12号港华高科技园E栋5A。
法定代表人:潘小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兆培诉被告深圳市恋尚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5××××.6)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梁兆培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兆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兆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梁兆培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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