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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刑终2549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江业,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农,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江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粤0303刑初1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江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江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刑初11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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